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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个旧市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2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0-18 浏览次数:

个政办函〔2022〕54号

民革个旧市委:

  你们在政协个旧市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婴幼儿游泳馆监督管理的建议》的第129号提案,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提案建议及办理情况

  (一)加大市场监管相关部门对婴幼儿游泳经营场所、服务人员、技术力量、管理制度和服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力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包括:从业人员、游泳馆建设(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水质水温等。建立婴幼儿游泳市场准入制,提高婴幼儿游泳馆准入门槛,建立管理机制及规范标准。

  办理情况:经摸底排查,全市婴幼儿游泳场所17家。其中:医疗机构游泳场馆3家,分别是个旧市人民医院、个旧市妇幼保健院、个旧市卡房中心卫生院;社会办婴幼儿游泳场所14家(市区8家、乡镇6家),大部分为销售婴幼儿用品的同时设置婴幼儿游泳场所。目前,由于国家、云南省均未制定针对婴幼儿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规范或地方标准,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因无法可依,不能进行处罚,只能口头警告,达不到监管目的。在制定行业标准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因此,县级人大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针对婴幼儿游泳场所监督管理的问题,我们一直在向州级、省级反应希望省级能尽快制定出台地方性管理规范和法律法规,以便基层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抓实婴幼儿游泳场所的监管。

  (二)为了更好地避免消费隐患,建议规范价格收费标准,会同价格管理部门,科学制定相应合理的收费标准,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杜绝乱收费现象,可以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参照其他同等城市价格水平制定我市价格收费标准,并及时公开公示。

  办理情况: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2021〕676号)精神,婴幼儿游泳馆收费不在定价目录内,不进行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通过调研,我市的情况是:1.医疗机构婴幼儿游泳馆比如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收费标准是参照《云南省非营利医疗服务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的标准进行收费。2.社会性婴儿游泳馆因规模大小及设施设备不同每家收费均不相同,比如:全市辖区内男孩女孩儿童用品店附属的婴幼儿游泳馆价格统一由加盟店制定,每人每次40—60元,其他游泳馆20-60元不等,部分商家实行买产品送婴幼儿游泳服务项目。

  (三)建议指定相关部门加大对在岗人员的专业培训,尤其是对婴幼儿游泳从业人员进行婴幼儿游泳课程、婴幼儿急救、婴幼儿护理、身体抚触等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婴幼儿游泳馆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婴幼儿服务的工作。

  办理情况:从调研情况看,3家医疗机构开设的婴幼儿游泳场所均配置医生、护士。社会性婴幼儿游泳场所有9家营业执照批准经营范围有婴幼儿洗浴服务,5家营业执照上没有婴幼儿洗浴项目;9家能出示工作人员健康证,5家未能出示工作人员健康证。4家男孩女孩儿童用品店附属的婴幼儿游泳馆属于连锁机构,工作人员经过培训,但无从业资质证;其它游泳场所工作人员未参加婴幼儿游泳课程、婴幼儿急救、婴幼儿护理、身体抚触等专业培训。

  (四)婴幼儿游泳馆应配备体温计、空气温湿度计、水温度计等设备,使用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必须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禁止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室内温度应保持在25~28摄氏度,游泳和洗澡水温应保持在37~40摄氏度;婴幼儿游泳和沐浴应保证每人一缸水,使用的毛巾、浴巾、游泳圈、游泳池或浴盆等,应在使用前后进行常规消毒;洗浴室内应安装紫外线空气消毒灯,保证空气流通。

  办理情况:一是水温监测方面。3家医疗机构开设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配备了体温计、温湿度计、水温度计等设备,能及时对室内温度游泳池水温等进行监测;社会性婴幼儿游泳场所未能提供体温计、温湿度计、水温度计等设备。二是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方面。3家医疗机构开设的婴幼儿游泳场所均配备了消毒用品和紫外线消毒灯,对游泳圈、游泳池、浴盆等使用后统一进行终末消毒,并做好消毒登记记录,在岗人员对了解消毒程序和流程;社会性婴幼儿游泳场所配备消毒用品或紫外线消毒灯的有14家,2家没有,16家均无消毒记录,工作人员对游泳池水、场所、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方法、配比、程序、流程和注意事项不了解。对采购的消毒剂未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三是水质情况。所有婴幼儿游泳场所均为集中式供水,有1家有水质处理设备,但都未开展第三方水质监测。

  (五)为了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建议婴幼儿游泳馆与家长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出现安全问题各自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理情况:为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每名婴幼儿由一位家长陪同进行监管,其余家属均不允许进入婴幼儿游泳区域,以避免交叉感染。进入游泳室的家属,均要查验“两码”、测量体温,查验新冠疫苗的接种情况,并认真询问旅居史。进入游泳室的家属必须全程按要求佩戴口罩。所有婴幼儿游泳馆均未与家长签订相关协议书。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因国家和我省颁布的《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GB37489.3—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仅授权卫生健康监督部门对儿童和成人游泳馆开展卫生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督,明确注明不包含婴幼儿游泳馆。同时,国家和云南省均未制定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或办法,而县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制定地方标准,所以目前缺乏相应法规和统一标准对婴儿游泳馆进行监管,属于监管空白地带。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积极向州级呼吁,由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云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婴幼儿游泳馆进行全面规范管理并确定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管。

  (二)市卫生健康局将组织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从事婴儿游泳的专业人员对婴儿游泳馆从业人员进行婴儿溺水急救及水质消毒、场地消毒、婴儿用品用具规范清洗消毒等开展集中培训。

  (三)加大力度督促婴儿游泳馆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四)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大力宣传婴儿游泳场所卫生保健知识和疾病预防保健知识,提高家长对婴幼儿健康的重视。

  (五)建立长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市场监管、医疗机构从事婴儿游泳专业人员对婴幼儿游泳馆的监督指导,保障游泳用水及公共用品清洁安全卫生。

  感谢你们对我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李生荣    18987349365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