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自然资函〔2022〕20号
马宏、李春梅等两位代表:
你们在个旧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预留地开发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的建议》的第189号建议,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21年10月,为进一步规范存量预留安置用地的规划、开发、建设,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个旧实际,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进一步规范个旧市存量预留地安置用地开发利用实施意见(试行)》(个政发〔2021〕46号)文件。文件中明确指出:存量预留安置用地是指200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且报批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市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外,按照实际被征地面积的10%预留土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土地。同时,对存量预留安置用地认定作了规定:个旧市存量预留安置用地由个旧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并遵循“实事求是、稳妥推进”的原则,依程序予以认定。并对开发建设程序、有关税费缴纳、存量预留安置用地收益分配、职责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描述和规范。
感谢你们对我市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张学林 13987331070
个旧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