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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局对个旧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个城管执函[2019]1号 发布日期:2019-10-12 浏览次数:

蔡海玲、易翠萍、毛伟玲、吉锦玲、王燕、黎孝平、高文辉、王敬云、牛荣蓉、施旭芝、何睿、白云红、张琼辉、李燕、林霞、王燕(新电)等十六位代表:

  你们在个旧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在街面垃圾桶设立养狗取纸箱的建议》的第50号建议,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针对在街面垃圾桶设立养狗取纸箱的建议。依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园、广场、个旧环湖游览道等公共场所及金湖东路、金湖南路、金湖西路、五一路、人民路、中山路等市区主干道遛犬。在禁区以外遛犬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和排泄物清理工作,不得恐吓行人,不得污染环境、损坏花草、绿篱、草坪。这一条款明确了禁止在市区主干道遛犬。在垃圾桶两侧增设取纸箱,与加强城市管理的这一举措相矛盾。在今后的工作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联合城区办、文明办、宣传部、环卫处等部门从加强宣传力度入手,将文明养狗、遛狗的观念深植于每一名市民心中,引导市民养成良好习惯,提高养狗人素质,外出时自带清理狗便的用品,从根本上解决狗便随处可见影响环境卫生的问题。

  二、为解决市民不文明养犬行为,规避不文明养犬、遛犬隐患风险。城区居民遛犬污染环境、损坏花草、绿篱、草坪,依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这一条款明确了对养犬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

  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云南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发布云南省< 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卫防发〔1991〕618号)等规定,负责发放全省统一制的家犬准养证、家犬准养牌及职责范围内准养犬只的管理。同时市公安局作为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处理养犬工作中的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如驱使动物伤人、犬叫声扰民等,及时发现和制止饲养宠物群众的不文明行为。

  三、针对探索以奖代补的形式的建议。就目前的社会现状来说,以奖代补的形式不具有可操作性,一是环卫工人没有执法权,二是收取的罚金用于奖励环卫工人不符合相关规定,从根本上改善养狗市民不清理狗便的问题,倡议广大养狗市民提高自觉性,养成习惯主动在出门前准备拾便纸,创造文明养狗的良好氛围。

  四、进一步加强文明养犬宣传。下一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强对城区主要道路的巡查,加大文明养狗、遛狗的宣传力度,引导市民养成良好养狗、遛狗习惯,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感谢你们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