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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gjsgaj/2026-00003
  • 发布机构
    个旧市公安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4-15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公安局关于《个旧市养犬管理办法》听证会听证结果的公告(第3号)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事项实施办法》和《红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个旧市公安局于2026年04月15日举行了《个旧市养犬管理办法》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个旧市养犬管理办法》进行听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准备及举行情况

(一)发布听证公告及听证资料送达

2026年04月01日,个旧市公安局通过个旧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关于举行<个旧市养犬管理办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告听证事项、听证时间以及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的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相关内容。

2026年04月09日,个旧市公安局通过个旧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举行<个旧市养犬管理办法>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确定听证会具体举行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事项。

2026年04月15日,向有关单位及各听证代表送达了《个旧市养犬管理办法》(听证稿)等会议材料。

(二)听证会报名及听证代表情况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听证会代表共有27名,由以下人员组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人,社区代表18,职能部门代表7人。在《个旧市养犬管理办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期限内,报名及邀请听证代表人员符合规定要求。最终本次听证会确定听证代表27人。

(三)听证会举行情况

听证会于2026年04月15日(星期三)09:00,在个旧市公安局十二楼会议室举行。本次听证会设主持人1名、决策发言人3名、监察人1名、记录人1名。应到听证代表27人,实到听证代表24人(其中个旧市综合执法局王丽因其他工作冲突,委托个旧市财政局周玺参会;社区代表吴程波、曹秀芬、廖秀蓉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实到人数符合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的规定。

会议由个旧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李宁主持,决策发言人刘恒对《个旧市养犬管理办法》起草背景、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作说明;主持人对听证代表提出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进行了解释说明,听证监察人现场宣读了听证监察意见。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代表有5人提出了意见建议,19人无意见。

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举行:

1.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介绍参会人员;

2.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就《个旧市养犬管理办法》(听证稿)主要内容作说明;

3.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和提问;

4.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回答提问和就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发言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5.听证监察人宣读听证会监察意见;

6.听证会总结。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意见和建议

各方听证代表按照听证议程,进行了听证发言,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经梳理归纳如下:

(一)标题《个旧市养犬管理办法》修改为《个旧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

(二)第四条第二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立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场所,对犬只进行检疫、免疫和疫情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确定烈性犬的品种,并向社会公布”,建议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立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场所,对犬只进行检疫、免疫和疫情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规范确定烈性犬的品种,并向社会公布”。

(三)第十八条“公民受到犬只人身伤害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建议修改为“公民受到正在发生的犬只人身伤害时,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四)第二十二条“对严格管理区内的无主犬只进行捕捉后送犬只留检场所”,建议修改为“对严格管理区内的疑似无主犬只进行捕捉后送犬只留检场所”。

(五)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建议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评说

本次听证会意义重大,各位听证代表对《个旧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制定表示高度认可,积极参与发言,并从实际出发,本着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各抒己见,对《个旧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完善提出了科学的意见和建议,非常具有代表性及参考价值。

五、对听证会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各位听证代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个旧市公安局将进一步修改完善《个旧市养犬管理办法》,形成最终成果,按照程序上报审查并公布实施。


个旧市公安局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