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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3-07 浏览次数:
  红人社发〔2015〕131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21号)要求,结合我州失业保险基金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的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缴费费率,减轻单位个人负担
自2015年3月1日起,全州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
二、实施补贴政策,帮助企业个人脱困
(一)给予企业稳岗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按以下办法给予稳岗补贴:
1.企业平均工资连续3个月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当年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不超过5%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5%给予稳岗补贴。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每年可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40%给予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企业符合享受稳岗补贴,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稳岗补贴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申报前3个月工资名册、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填写《红河州失业保险基金帮助企业脱困稳岗补贴审批表》附表一;企业享受补贴后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稳岗补助明细表。
(二)给予失业人员创业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的,除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外,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三)给予特困失业人员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期满后的特困失业人员(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和“4050”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在实施“一对一”帮扶就业措施时,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分别给予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社保补贴,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2/3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按照不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0%计算。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特困失业人员符合享受社保补贴的,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特因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低保证、社会保险费缴纳单据等凭证材料。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失业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失业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申请材料包括: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情况,在季未向州级部门提出用款计划。
三、加大政策扶持,助力灾后恢复重建
因启动Ⅲ级响应,遭受地震烈度6度以上破坏性地震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在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仍采取措施组织生产自救的企业,在灾后恢复重建期间享受以下政策:
(一)降低缴费费率。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为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下调为1%,个人缴费费率下调为0.5%。
(二)发放失业保险金。受灾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下限标准计算,领取期限至企业恢复生产的当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三)免缴省级调剂金。免缴受灾所在县(市、区)当年应缴的省级调剂金。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及失业人员申请上述补贴1年内只能享受1次,1年一审核,且不得重复享受红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稳岗补贴政策。
(二)享受了创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和享受了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特困失业人员,不得再从就业资金中享受相同项目的补贴。
(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工作是一项重要政策,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政策宣传到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积极做好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工作。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县市要将失业保险稳定岗位促进就业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掌握好政策的落实力度。
(三)开展监督检查。企业享受上述政策后,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对企业组织跟进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开展培训、发放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在跟进检查中,若发现企业有补贴支出不合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应责成企业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企业享受相关政策,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应予追回。
本通知除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调整和稳岗补贴按国家规定时间执行外,其它条款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附件:《红河州失业保险基金帮助企业脱困稳岗补贴审批表》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