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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6-29 浏览次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国土资办〔2015〕13号),经个旧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在我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个旧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个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全市行政区域范围。
  三、下列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宅基地使用权;
  (六)地役权;
  (七)抵押权;
  (八)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四、因不动产登记数据尚未完全整合,对已完成数据整合的房屋登记由个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并办理登记业务,未完成数据整合的房屋登记仍由个旧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过渡期暂定一年,待期满后纳入个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办理。
  五、林业部门停止受理林地登记业务,由个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并办理林地登记业务。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仍由农业部门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
  七、原依法颁发的土地、林权、房屋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含过渡期内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等业务时,逐步更新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八、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办理地点:
  个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金湖西路100号,个旧市国土资源局一楼。
  本通告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
  
  特此通告
  个旧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