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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类人员可就近办理《就业创业证》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1-27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61号)要求,按照省、州统一部署,自2015年12月1日起,我市与全州同步在全市范围内办理发放《就业创业证》,原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
  按照通知要求,新换发的《就业创业证》发放对象为以下12类人员:一是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二是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劳动者;三是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者;四是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劳动者;五是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六是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七是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为安置就业的劳动者;八是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劳动者;九是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十是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十一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十二是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新招录用人员中未办理过《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将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就业创业证》。我市符合上述发放条件的城镇居民只需到户籍所在地片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即可申请办理。各乡镇居民则可以就近就地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新换发的《就业创业证》和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相比,将不再有户籍之分。而且,《就业创业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就业创业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创业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目前,市人社局已通过QQ群、当面告知、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将换发《就业创业证》的消息通知到用人单位、各片区工作站和乡镇劳动保障所。我市《就业创业证》的换发工作正稳步有序推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