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运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云南省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云金办〔2013〕315号)、《红河州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红金办〔2014〕114号)的通知,从事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融资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取得云南省金融办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相关业务。近期我市对辖区内对从事融资业务的企业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请个旧市辖区内从事融资业务,未达到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通告之日起立即停止融资业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到市金融办提交相关资料,在手续未办理完毕前一律不得开展融资业务。
2、也请广大市民提供融资企业的信息。
市金融办地址:个旧市个金路阳山大道142号605室
联系电话:0873-8870009
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投资有风险,敬请谨慎投资。
个旧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