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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2024年度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9-25 浏览次数:


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2024年度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执法类别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001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行政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送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0873-2189993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0873-21871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少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诚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对城乡低保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的、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0873-2189993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0873-21871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 )文件,由县级部门赋权
003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诚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
、违反对城乡低保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的,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的、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0873-2189993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0873-21871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 )文件,由县级部门赋权
004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116日国务院发布,200811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1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0873-2189993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0873-21871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 )文件,由县级部门赋权
005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116日国务院发布,200811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41号发布,自20091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0873-2189993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0873-21871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 )文件,由县级部门赋权
006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3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5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3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5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0873-2189993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0873-21871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 )文件,由县级部门赋权
007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3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5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3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5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烧蜂、烧山狩猎的。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0873-2189993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0873-21871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 )文件,由县级部门赋权
008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331日审议通过,自2012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0873-2189993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0873-21871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9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3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5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3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5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焚烧垃圾的。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0873-2189993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0873-21871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0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331日审议通过,自20125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办理后移交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共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窗口咨询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0873-2189993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0873-21871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 )文件,由县级部门赋权
011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农村住房建设检查行政检查《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活动,由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在建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辖区内住房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对住房建设中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在建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辖区内住房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对住房建设中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1、检查责任:定期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督促落实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0873-2189993;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0873-21871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2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防汛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第二十六条: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云南省防洪条例》第三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0873-2189993;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0873-21871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3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行政区域内水库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0873-2189993;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0873-21871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4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对排水设施检查行政检查《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1、检查责任: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督促落实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排水设施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0873-2189993;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0873-21871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5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订)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辖区或者管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1、检查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对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的建设规划而不予通过或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0873-2189993;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0873-21871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6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1、检查责任: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2、处置责任: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当面告知,要求及时整改;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2、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0873-2189993;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0873-21871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7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行政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1、催告阶段责任:经办人员草拟催告通知书,经审签后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领导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3、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0873-2189993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0873-21871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8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行政强制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1、催告环节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决定环节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2、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0873-2189993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0873-21871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9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 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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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0873-21871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0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1、催告: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2、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执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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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1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1、审查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有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确属以上行为的,依法实施责令恢复原状。
2、催告责任:制作《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执法人员应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实施责任: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6、事后责任:开展不定期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0873-2189993
2.监督投诉电话: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纪委办公室0873-21871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政府宝华街道办事处,邮政编码:661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