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州关于公路、铁路沿线广告类设施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要求,为保障我市公路、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改善公路、铁路沿线交通环境和路域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路、铁路沿线广告类设施、宣传标语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内容
(一)未经依法审批许可的,许可期限到期和逾期的,或经依法审批许可但擅自变更内容、变更审批用途的广告类设施、宣传标语。
(二)影响交通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能遮挡公路、铁路沿线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区域的,设置在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区等服务设施内影响车辆出入安全的广告类设施、宣传标语。
(三)附着在公路、铁路附属设施(交通标志标牌、可变情报板、防撞护栏、隔离墩、防眩设施、隔离栅和照明设施等)及跨线桥(涵洞)上的广告类设施、宣传标语。
(四)法律、法规未要求设置或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许可手续的非公路和非铁路标志标牌、宣传标语。
(五)其他违法违规广告类设施、宣传标语等。
二、清理整治范围
(一)个旧市辖区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向外500米可视范围内。
(二)个旧市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向外100米可视范围内。
(三)个旧市辖区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向外30米可视范围内。
(四)个旧市辖区铁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向外100米可视范围内。
三、清理整治时间
6月4日—6月10日,各广告设施、宣传标语所有权单位、企业和个人主动按要求自行拆除整治范围内需要清理整治的广告类设施、宣传标语。
6月11日—6月25日,对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集中拆除,拆除费用由各广告设施、宣传标语所有权单位、企业和个人自行承担。
四、相关事宜
对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中出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个旧市公路铁路沿线广告类设施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