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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0-20 浏览次数:

各乡镇(区),市直各部门:

  现将《个旧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7日

  个旧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改善个旧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个旧实际,制定本方案,实施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一、划分原则

  坚持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大气点源和面源污染为目的,全力打好蓝天保卫战,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创造有利条件。

  二、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一)禁燃区是指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石油焦等,以及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或其它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范围

  依据个旧市城市总体规划,个旧市主城区禁燃区划定具体范围:东至阴山,南至田园牧歌小区,西至过境公路,北至个旧市汽车客运站。禁燃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措施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在禁燃区内现有使用个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四)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五)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州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项措施,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明确职责强化协作。各责任单位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紧密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负责对禁燃区推进过程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环境执法;负责禁燃区范围内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对未经审批,在禁燃区内擅自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的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发改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在禁燃区严禁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工信部门要严格技改项目审批,在禁燃区严禁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技改项目。住建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在禁燃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石油液化气、煤气、燃油、电等清洁燃料进行价格检查,严厉查处和打击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负责对确需拆改的高污染燃料锅炉进行注销登记。城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督促从事餐饮、烧烤等经营性商户配置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禁燃区实施工作,依法对阻碍执行职务等行为进行处理。电力部门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对其采取断电等强制措施。

  (三)深入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介媒体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大力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积极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创共建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