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21年3月31日实施,为维护个旧市辖区内良好的卷烟零售市场秩序,守护未成年人成长,个旧市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云南省个旧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原文)需作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改条款
(一)原文: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红河州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个旧市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修订为: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红河州烟草专卖局烟草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个旧市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原文: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城区主要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街道名称:宝华路、朝阳天桥、川庙街、德政小区、二冶、复兴街、个金路百邦市场、个金路技校、工人村、和平路、红旗东路、吉安街、建设路、江川巷、解放路、金湖东路、金湖南路、金湖西路、鄢棚南路、御景路、金盆小区、老冠村、绿海小区、民权路、明珠小区、青年路、青杉里、人民路、人民路大桥、荣禄街、瑞涵小区、三角地、上河路、胜利路、建设东路、通青路、温州商贸城、工人文化宫、五一路、五一新村、仙人洞、新冠村、老冠村、新冠路、新景佳园、新街、新民寨、新寨村、鄢棚村、鄢棚南路、鄢棚批发市场、杨家田、永胜街、邮电巷、跃进新村、中山路、州三院、人民路综合市场);
(二)城区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米(除主要街道以外的其它街道);
(三)乡(镇)主要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乡政府所在地主干道);
(四)乡(镇)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5米(除乡政府所在地主干道以外的其它街道);
(五)乡(镇)小集市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不在乡政府所在地的其它自然村,自发、历史形成的小集市,包括蔓耗街、黄草坝街、冷墩街、保和街、贾沙街、老厂街、卡房街、斗姆阁街、卡房菜园子街、贾沙尼格老街、大屯新瓦房街、大屯街、官家山街、甲介山街、大屯三冶、鸡街铅厂、鸡街、乍甸街、倘甸街)。
(六)县级以上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县级以上公路穿过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的以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实际居住人口设置的标准为准)。
(七)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内的候机、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八)军队大院、监狱、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九)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置1-2个零售点,分A、B区的参照执行。
(十)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按本村实际居住人口布局,原则上200人/100户(含)以下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200人/100户以上400人/200户(含)以下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以此类推。实际居住人口以乡政府、村委会提供的数据为准。
(十一)四星以上星级酒店不受间距限制,每个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二)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10个商铺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米,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1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十三)产业园区、大型厂矿、大专院校、旅游景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内),面积每500平方米可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30米;若该区域面积不足500平方米,设置1个零售点。
(十四)大型商场、超市内面积每500平方米可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20米;若该区域面积不足500平方米,设置1个零售点。
(十五)特色小镇设置总量不得超过该特色小镇商铺数量的10%,且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30米。
(十六)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经营场所临街的按该区域的间距条件确定布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开放式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所在区域街道的距离限制标准进行设置。
修订为: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以下街道、乡镇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总量+间距”的模式进行设置,对应街道、乡镇设置距离及布局零售户数如下:
个旧市卷烟零售户布局明细表
|
序号
|
街道名称(街道、乡镇)
|
布局零售户数量
|
设置间距
|
(米)
|
1
|
金湖西路
|
53
|
30
|
2
|
新街(含)云锡党校至供电局
|
20
|
30
|
3
|
建安市场、金盆小区
至工人村
|
28
|
30
|
4
|
二冶(含火谷都)
|
9
|
100
|
5
|
鄢棚南路
|
10
|
30
|
6
|
鄢棚村
|
15
|
20
|
7
|
御景国际
|
15
|
20
|
8
|
建设路(十四中坡脚至明珠小区门口)
|
10
|
30
|
9
|
鄢棚批发市场
|
17
|
20
|
10
|
明珠小区路口至八号洞
|
8
|
50
|
11
|
个金公路(客运站至仙人洞隧道口)
|
16
|
100
|
12
|
建设东路小平台
|
3
|
30
|
13
|
五一新村
|
5
|
20
|
14
|
州三院至步步高
|
13
|
30
|
15
|
个旧二中至州体育馆
|
6
|
30
|
16
|
308队
|
5
|
20
|
17
|
云锡宾馆至七层楼
|
10
|
30
|
18
|
客运中心
|
3
|
30
|
19
|
联盟村
|
12
|
20
|
20
|
五一路
|
20
|
20
|
21
|
人民路
|
24
|
20
|
22
|
中山路(含世纪广场)
|
23
|
20
|
23
|
江川巷
|
5
|
20
|
24
|
荣禄街
|
2
|
20
|
25
|
川庙街
|
2
|
20
|
26
|
吉安街
|
5
|
20
|
27
|
和平路
|
6
|
20
|
28
|
金湖南路
|
5
|
20
|
29
|
农贸市场(人民片)
|
20
|
20
|
30
|
复兴街
|
1
|
30
|
31
|
新冠路
|
15
|
30
|
32
|
解放村
|
5
|
30
|
33
|
新冠农贸市场
|
6
|
30
|
34
|
火车站商场
|
2
|
30
|
35
|
大桥街
|
2
|
30
|
36
|
民权路(三角地)
|
8
|
20
|
37
|
胜利路
|
20
|
20
|
38
|
上河路
|
8
|
20
|
39
|
青年路(文化宫)
|
20
|
20
|
40
|
邮电巷
|
14
|
20
|
41
|
永胜街
|
15
|
20
|
42
|
宝华路(青衫里)
|
22
|
20
|
43
|
杨家田
|
4
|
30
|
44
|
新景路
|
10
|
30
|
45
|
东风路
|
13
|
50
|
46
|
鸡笼路
|
31
|
50
|
47
|
鸡街农贸市场
|
16
|
50
|
48
|
鸡街龙兴路
|
2
|
100
|
49
|
鸡街泗水庄
|
7
|
100
|
50
|
鸡街老国道
|
13
|
100
|
51
|
鸡街化肥厂
|
2
|
50
|
52
|
鸡街云锡冶炼厂
|
2
|
50
|
53
|
鸡街铅厂
|
2
|
50
|
54
|
大屯海风路
|
20
|
30
|
55
|
大屯大兴路
|
24
|
30
|
56
|
大屯大中路
|
5
|
30
|
57
|
大屯紫金街
|
35
|
30
|
58
|
大屯海鸿路
|
16
|
50
|
59
|
大屯星河路
|
18
|
50
|
60
|
大屯昆河路
|
24
|
50
|
61
|
大屯龙海商城
|
9
|
50
|
62
|
大屯团山街
|
30
|
50
|
63
|
大屯官家山
|
21
|
50
|
64
|
大屯团山
|
28
|
50
|
65
|
大屯滇南绿洲
|
18
|
30
|
66
|
大屯古山
|
5
|
50
|
67
|
大屯甲介山
|
15
|
50
|
68
|
大屯白沙冲
|
4
|
50
|
69
|
沙甸
|
4
|
50
|
70
|
新沙甸
|
7
|
50
|
71
|
金川
|
3
|
50
|
72
|
冲坡哨
|
13
|
50
|
73
|
黄草坝
|
10
|
50
|
74
|
蔓耗
|
38
|
50
|
75
|
卡房镇老街区(包括卡房街子、卡一组、卡二组)
|
48
|
50
|
76
|
卡房镇新街区
|
26
|
50
|
77
|
麻玉田
|
1
|
50
|
78
|
冷墩
|
17
|
50
|
(二)除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涉及街道、乡镇外,城区其他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乡(镇)其他主要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乡政府所在地);乡(镇)其他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除乡政府所在地主干道以外的其它街道)。
(三)乡(镇)小集市可设置零售点1-2个,间距不低于60米(不在乡政府所在地的其它自然村,自发、历史形成的小集市,包括:蔓耗街、黄草坝街、冷墩街、保和街、贾沙街、老厂街、卡房街、卡房斗姆阁街、卡房菜园子街、贾沙尼格老街、大屯新瓦房街、大屯街、官家山街、甲介山街、大屯三冶、鸡街铅厂、鸡街、鸡街镇倘甸街、鸡街镇乍甸街);
(四)县级以上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县级以上公路穿过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的以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实际居住人口设置的标准为准)。
(五)机场、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内的候机、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六)军队大院、监狱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便利店设置1-2个零售点,分A、B区的参照执行。
(八)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按本村实际居住人口布局,原则上450人/150户(含)以上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900人/300户以上(含)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以此类推。实际居住人口以乡政府、村委会提供的数据为准。
(九)四星以上星级酒店不受间距限制,每个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农贸市场、副食批发市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40个商铺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十一)大型综合性市场(批发、建材、家具等)设置1-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
(十二)产业园区、大型厂矿、大专院校、旅游景区(提供问询、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设置1个烟草制品固定零售点,且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200米。
(十三)大型综合性商场、购物中心、开放式商业区(如:城区鑫和都商城、大屯团山东盟义务商品交易城)等上住宅下商业的开放式商业小区、步行街)内,设置1-2个固定零售点,且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200米。
(十四)特色小镇内设置1-3个固定零售点,且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200米。
(十五)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入住户数每600户设置1个固定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经营场所临街的按该商铺所处的街道间距标准确定布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开放式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所在区域街道的距离限制标准进行设置。
(三)原文
第六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但须为本人亲自经营。
1.残疾人;
2.军烈属;
3.退役军人;
4.建档立卡贫困户;
5.低保户。
(二)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一定距离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城区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10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乡镇、农村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5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扩)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在原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5%,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四) 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不受间距限制(中小学周边除外)。
(五)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与除本企业连锁门店外的零售点之间在原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但同一企业连锁经营门店之间需间隔30米以上,并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核发许可证。
修订为:
第六条 特殊情形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周围一定距离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城区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10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乡镇、农村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5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3.城区、乡镇、农村幼儿园出入口距离3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扩)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在所选位置所处街道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四) 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不受间距限制(中小学周边除外)。(此条删除)
(四)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与除本企业连锁门店外的零售点之间在原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但同一企业连锁经营门店之间需间隔60米以上,并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核发许可证。
(四)原文:
第九条 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实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不考虑与街道对面的间距(中小学校周围除外); “边对边”测量方式。“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测量时取相距最短的两条边。
修订为:
第九条 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实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不考虑与街道对面的间距(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除外)。
(五)原文:
第十条 中小学校周围的测量方式为从学校出入口(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到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
修订为:
第十条 “边对边”测量方式。“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测量时取相距最短的两条边。
(六)原文: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个旧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修订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取得的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的调整。本规定由云南省个旧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七)原文:
第十五条 本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云南省个旧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二、注意事项
(一)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修改后的合理布局规定详见附件一,修改处字体标红。
附件一
云南省个旧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红河州烟草专卖局烟草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个旧市辖区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个旧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不得将电子结算、物流配送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条件。
(二)市场导向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实际。从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规定调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三)便民服务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方便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求作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考量的关键因素,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社会民生,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分类施策原则。以辖区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充分考虑农村零售市场和新型产业区域布局,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又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五)尊重历史原则。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后,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以下街道、乡镇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总量+间距”的模式进行设置,对应街道、乡镇设置距离及布局零售户数如下表:
个旧市卷烟零售户布局明细表
|
序号
|
街道名称(街道、乡镇)
|
布局零售户数量
|
设置间距
|
(米)
|
1
|
金湖西路
|
53
|
30
|
2
|
新街(含)云锡党校至供电局
|
20
|
30
|
3
|
建安市场、金盆小区至工人村
|
28
|
30
|
4
|
二冶(含火谷都)
|
9
|
100
|
5
|
鄢棚南路
|
10
|
30
|
6
|
鄢棚村
|
15
|
20
|
7
|
御景国际
|
15
|
20
|
8
|
建设路(十四中坡脚至明珠小区门口)
|
10
|
30
|
9
|
鄢棚批发市场
|
17
|
20
|
10
|
明珠小区路口至八号洞
|
8
|
50
|
11
|
个金公路(客运站至仙人洞隧道口)
|
16
|
100
|
12
|
建设东路小平台
|
3
|
30
|
13
|
五一新村
|
5
|
20
|
14
|
州三院至步步高
|
13
|
30
|
15
|
个旧二中至州体育馆
|
6
|
30
|
16
|
308队
|
5
|
20
|
17
|
云锡宾馆至七层楼
|
10
|
30
|
18
|
客运中心
|
3
|
30
|
19
|
联盟村
|
12
|
20
|
20
|
五一路
|
20
|
20
|
21
|
人民路
|
24
|
20
|
22
|
中山路(含世纪广场)
|
23
|
20
|
23
|
江川巷
|
5
|
20
|
24
|
荣禄街
|
2
|
20
|
25
|
川庙街
|
2
|
20
|
26
|
吉安街
|
5
|
20
|
27
|
和平路
|
6
|
20
|
28
|
金湖南路
|
5
|
20
|
29
|
农贸市场(人民片)
|
20
|
20
|
30
|
复兴街
|
1
|
30
|
31
|
新冠路
|
15
|
30
|
32
|
解放村
|
5
|
30
|
33
|
新冠农贸市场
|
6
|
30
|
34
|
火车站商场
|
2
|
30
|
35
|
大桥街
|
2
|
30
|
36
|
民权路(三角地)
|
8
|
20
|
37
|
胜利路
|
20
|
20
|
38
|
上河路
|
8
|
20
|
39
|
青年路(文化宫)
|
20
|
20
|
40
|
邮电巷
|
14
|
20
|
41
|
永胜街
|
15
|
20
|
42
|
宝华路(青衫里)
|
22
|
20
|
43
|
杨家田
|
4
|
30
|
44
|
新景路
|
10
|
30
|
45
|
东风路
|
13
|
50
|
46
|
鸡笼路
|
31
|
50
|
47
|
鸡街农贸市场
|
16
|
50
|
48
|
鸡街龙兴路
|
2
|
100
|
49
|
鸡街泗水庄
|
7
|
100
|
50
|
鸡街老国道
|
13
|
100
|
51
|
鸡街化肥厂
|
2
|
50
|
52
|
鸡街云锡冶炼厂
|
2
|
50
|
53
|
鸡街铅厂
|
2
|
50
|
54
|
大屯海风路
|
20
|
30
|
55
|
大屯大兴路
|
24
|
30
|
56
|
大屯大中路
|
5
|
30
|
57
|
大屯紫金街
|
35
|
30
|
58
|
大屯海鸿路
|
16
|
50
|
59
|
大屯星河路
|
18
|
50
|
60
|
大屯昆河路
|
24
|
50
|
61
|
大屯龙海商城
|
9
|
50
|
62
|
大屯官家山
|
21
|
50
|
63
|
大屯滇南绿洲
|
18
|
30
|
64
|
大屯古山
|
5
|
50
|
65
|
大屯甲介山
|
15
|
50
|
66
|
大屯白沙冲
|
4
|
50
|
67
|
沙甸
|
4
|
50
|
68
|
新沙甸
|
7
|
50
|
69
|
冲坡哨
|
13
|
50
|
70
|
黄草坝
|
10
|
50
|
71
|
蔓耗
|
38
|
50
|
72
|
卡房镇老街区(包括卡房街子、卡一组、卡二组)
|
48
|
50
|
73
|
卡房镇新街区
|
26
|
50
|
74
|
麻玉田
|
1
|
50
|
75
|
冷墩
|
17
|
50
|
(二)除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涉及街道、乡镇外,城区其他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乡(镇)其他主要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乡政府所在地);乡(镇)其他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除乡政府所在地主干道以外的其它街道)。
(三)乡(镇)小集市可设置零售点1-2个,间距不低于60米(不在乡政府所在地的其它自然村,自发、历史形成的小集市,包括:蔓耗街、黄草坝街、冷墩街、保和街、贾沙街、老厂街、卡房街、卡房斗姆阁街、卡房菜园子街、贾沙尼格老街、大屯新瓦房街、大屯街、官家山街、甲介山街、大屯三冶、鸡街铅厂、鸡街、鸡街镇倘甸街、鸡街镇乍甸街);
(四)县级以上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县级以上公路穿过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的以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实际居住人口设置的标准为准)。
(五)机场、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内的候机、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六)军队大院、监狱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便利店设置1-2个零售点,分A、B区的参照执行。
(八)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按本村实际居住人口布局,原则上450人/150户(含)以上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900人/300户以上(含)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以此类推。实际居住人口以乡政府、村委会提供的数据为准。
(九)四星以上星级酒店不受间距限制,每个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农贸市场、副食批发市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40个商铺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十一)大型综合性市场(批发、建材、家具等)设置1-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
(十二)产业园区、大型厂矿、大专院校、旅游景区(提供问询、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设置1个烟草制品固定零售点,且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200米。
(十三)大型综合性商场、购物中心、开放式商业区(如:城区鑫和都商城、大屯龙海商城、大屯团山东盟义务商品交易城)等上住宅下商业的开放式商业小区、步行街)内,设置1-2个固定零售点,且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200米。
(十四)特色小镇内设置1-3个固定零售点,且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200米。
(十五)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入住户数每600户设置1个固定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经营场所临街的按该商铺所处的街道间距标准确定布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开放式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所在区域街道的距离限制标准进行设置。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经营场所不以开架形式提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如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小区车库、厂区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经营类型
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学生用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宠物店、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五)特定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5.法律、法规、规章、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六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但须为本人亲自经营。
1.残疾人;
2.军烈属;
3.退役军人;
4.建档立卡贫困户;
5.低保户。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周围一定距离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城区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10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乡镇、农村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5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3.城区、乡镇、农村幼儿园出入口距离3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扩)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在所选位置所处街道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四)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与除本企业连锁门店外的零售点之间在原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但同一企业连锁经营门店之间需间隔60米以上,并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核发许可证。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的可通行距离。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九条 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实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不考虑与街道对面的间距(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除外)。
第十条 “边对边”测量方式。“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测量时取相距最短的两条边。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测量方式为从学校出入口(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到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低于”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之前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原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取得的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的调整。本规定由云南省个旧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云南省个旧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云南省个旧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