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个旧市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市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际,现就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2021年2月,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农业农村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发布的公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2021年第3号)中,我市境内有多种常见的国家二级及以上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有多种原为“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现在已经升级为国家二级及以上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例举如下:
(一)豹猫(野猫)、鹧鸪所有种、鹩哥、画眉、相思鸟等物种升级为国家二级及以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绿孔雀(一级)、雉鹑(一级)、白鹇(二级)、原鸡(二级)、领角鸮(二级)、灰林鸮(貓头鹰级)(二级)、鹦鹉所有种(二级)、锦鸡(二级)、猕猴(二级)等保护级别不变。
(三)无论野外种群,还是人工繁育种群,凡在《名录》中的,均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公告《名录》的规定,上述保护等级调整的鸟类等野生动物养殖过渡期至2021年6月30日止。结合我市实际,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从2022年9月20日起全市范围全面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及一切妨碍鸟类等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禁止非法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名录》中的所有物种。
(三)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或者为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四)禁止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五)禁止未经批准擅自运输、携带、寄递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禁止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三、全市范围内的任何人存在以上行为的,特别是非法饲养《名录》中的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将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养殖户务必于2022年9月20日前主动联系当地乡镇(街道)农服中心(林业站)或市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职能部门将统一造册登记,登记后具备放生条件的,监督养殖户野外放生,不具备放生条件的,及时送往红河州野生动物救助中心(个旧市动物园)。
(二)2022年9月20日后,一经发现饲养上述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鸟类等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鸟类等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生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狩猎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个旧市林业和草原局:0873-2136048;个旧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873-2131433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873-2156315。
个旧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