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防震减灾水平,特制定以下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一、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范围、对象: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单位。
(二)检查事项: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
(五)时间:2024年10月前。
二、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结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范围、对象:需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二)检查事项: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结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十六条;《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第二十三条。
(五)时间:2024年10月前。
三、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建设与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范围、对象: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建设与运行单位。
(二)检查事项: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建设与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三条;《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五)时间:2024年10月前。
四、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范围、对象:侵占、毁损、拆除或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个人。
(二)检查事项: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
(五)时间:2024年10月前。
五、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范围、对象:在个旧市辖区内承揽过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
(二)检查事项: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检查方式:网络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第十六条;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第二十三条。
(五)时间:2024年10月前。
六、对有关单位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范围、对象:企业、社会组织、机关和事业单位等。
(二)检查事项:对有关单位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七十五条;《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条。
(五)时间:2024年10月前。
七、对开展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和属于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乙类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范围、对象:开展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和属于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乙类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二)检查事项:对开展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和属于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乙类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三)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十条。
(五)时间:2024年10月前。
八、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范围、对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二)检查事项: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三)检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依据:《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六条;《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五)时间:2024年10月前。
个旧市地震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