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市发改局将按照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密切关注食盐市场价格和运行情况,加强食盐市场零售价格监测,监测过程中若发现价格异动,将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哄抬价格、串通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