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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 三人被判无期

来源:董晓然 发布日期:2019-04-28 浏览次数:

   4月23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福、余某等13名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福、余某为攫取非法利益,称霸一方,多次纠集被告人白某、苏某及李某超(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个旧市辖区内实施抢劫、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一人死亡,造成财产损失计人民币2万余元。

  实施犯罪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福、余某为犯罪团伙纠集者,以被告人白某、苏某、毛某川、梁某雄、唐某洪烈及李某超、杨某明、高某(此三人另案处理)为一般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扰乱个旧市部分地区的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福、余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滋扰社会秩序,纠集被告人梁某雄等10余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抢劫、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1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

  被告人李某福、余某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被告人梁某雄在聚众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余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某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按各自所实施犯罪判处十七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

  3月28日至29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市扫黑办组织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部分领导干部旁听庭审,以案释法开展生动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与黑恶势力犯罪作斗争的行动自觉,为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