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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预警的通告

来源:市食安委办 发布日期:2021-10-19 浏览次数:

个食安办通告〔20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进入秋冬时节,我市部分地区有食用草乌、附子习惯,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为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个旧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草乌、附子等属毒性中药材,不属于食品,草乌、附子的使用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

  (二)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主要用于非创伤性外用。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城区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

  (七)误食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八)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在进入秋冬季节之前,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监管协作,及时报告情况,相互通报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特此通告!

  

个旧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