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来自曲靖市的李某到保和司法所反映:其在保和乡以雇用农民工和马匹运送水管的方式为某项目水利工程的承包人张某运输工程材料,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价30000元。李某完成运输后,张某向其支付了12000元,余下的18000元一直未付,李某几经追要无果,便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但因为双方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表示难以解决,李某遂到保和司法所求助。
保和司法所受理本案后,立即安排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张某了解情况,并说服其尽快结算工程款,但张某以该项目的工程款未结算所以没钱支付为由进行推脱。李某认为张某言而无信,且其所雇用的农民工生活困难,扬言如果张某不付款就带人去把现场的工程设施破坏掉,以泄心头之愤。
人民调解员本着公平、公正、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一方面及时向李某介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耐心劝导其理性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另辟新径,主动向保和乡水管站、分管水利工程的乡领导详细了解该项工程的承包方、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情况。调解员了解到该工程项目是市水务局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实施总造价上百万的“山区小水网”改革试点建设项目,工程款已经按期支付。同时,保和司法所将该工程项目承包方拖欠李某工程款的情况及时反映到市水务局,局领导十分重视,该项工程的负责人知悉情况后立即联系到工程总承包方沟通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经多方沟通,11月9日下午,李某顺利拿到余下的工程款,至此,本案纠纷得到顺利解决,及时预防了因工程欠款而引发的其他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