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鸡街司法所调解了一起让人哭笑不得的纠纷,一方当事人争吵中要求对方归还自己曾经给予的现金,对方则称:“还也可以,那也请你把当初吃了我的给吐出来...”。双方因为此事进一步引发争吵,一度发生肢体冲突,并且向派出所报案。
【具体案情】
代某和朱某原系劳务雇佣关系,因为长期合作,有了交情,关系很好,并且双方通过农村风俗习惯,结为干父子关系,之后,双方因为性格和琐碎事情,产生误会和隔阂,导致关系逐渐恶化。代某认为朱某背后诋毁自己声誉,代某要求朱某归还自己曾经赠与朱某的部分现金,朱某认为代某曾多次接受自己的吃请,自己也给代某买过礼物,况且双方就赠与金额也无法确认数额,因此不同意归还代某所说的现金数额,多次因此事争吵,并且引发肢体冲突,报派出所出警后纠纷仍未得到解决,因此到鸡街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二人现场调解,建议二人冷静处理。双方在意的不是金钱,而是因为生活琐碎将对方怀恨在心,心中有气,导致矛盾持续恶化,司法所让双方当事人开诚布公的好好谈谈,把误会解开,至于代某曾经赠与朱某的现金,因双方无法确定具体金额,而且是代某自己心甘情愿赠与朱某,并非借贷,朱某则无归还的义务,但鉴于双方已有化解矛盾和好的意愿,朱某自己也表示愿意赔偿代某一定的钱物,息事宁人,所以,司法所组织双方协商后自愿达成了协议。

【案件点评】
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的考虑,否定忘恩负义的受赠人享有请求交付和继续保有赠与物的权利。法定撤销权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后均可行使,但是必须具备法定事由。行使法定撤销权后,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发生赠与物的返还。
代某与朱某的纠纷系口头约定的赠与合同纠纷,并非借贷的债务关系,且系代某自愿赠与、已经发生物权变动、数额较小,没有法律规定适用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朱某没有返还义务。但为了化解纠纷,当事人自愿返还,可以自主协商另行约定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