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个旧市司法局针对一名因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社区矫正对象,向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该社区矫正对象经依法裁定撤销缓刑后被当即收监执行。该案执法、司法实践中出现“两个首次”,实现“两方面指导意义及法治效果”。

一是首次实践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社区矫正对象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社区矫正对象刘某,2019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期间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即将解除社区矫正之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被查获,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现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对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是否应当继续实施社区矫正、怎样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期满但涉嫌犯罪无判决结果前是否应当解除矫正等问题均无具体规定,因此,刑事执行出现了较大意见分歧。对此,市司法局及其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司法所以“更有利于消除社会危害和维护社会稳定”目标为导向,决定由对刘某进行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和社区矫正科相配合,收集调取刘某涉嫌违法犯罪的证据,向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征求法律监督意见后,向原决定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二是首次实践对被撤销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开庭审理,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该案较以往不同的做法是,原决定机关--个旧市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缓刑建议后,依照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通知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到庭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审查了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证据,并充分听取了刘某的申辩后,当即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收监。
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后,我市司法行政机关首次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社区矫正对象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审判机关首次依照现行社区矫正司法程序审理的案例,不仅对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强化证据意识、提高执法规范化具有积极指导意义,更对在册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极大的教育震慑效果,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增强社区矫正法治意识,预防和减少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