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上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听证会在原市政府多媒体会议室举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以及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工作人员、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市民代表在内的19名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参加听证会。
为有效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互相扯皮、执法扰民等问题,2004年初,我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文件精神,经多方努力,起草上报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并于2007年2月11日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有近10年时间。
随着社会进步和城市的不断发展,各职能部门在执法工作中的职责职能和联动配合等方面均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界定,《管理条例》中一些规定也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管理条例》,我市本着“便执行、可操作”的原则,特起草制定了该条例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和职能,细化和量化了一些规定比较笼统的条款,增强了《管理条例》的指导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执法工作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引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当。
会上,听证主持人对《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和目的以及起草法律依据向与会的听证代表进行了详细介绍。听证代表畅所欲言,分别就《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合法性以及具体条款等事项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答复。针对部分听证代表对《实施办法》提出的诸如规范油污入沟、明确无物业院落环境卫生管辖权等内容的合理化修改建议,决策发言人表示,会后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并加以完善,之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进行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