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14 浏览次数:
  第十六条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由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乡(镇)或者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1人。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至少应有代表1人。
  各选区应选县乡人大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第十七条驻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县级人大代表。代表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四章 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