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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2023年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

来源: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发布日期:2023-05-17 浏览次数:

红防汛指〔2023〕3号

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中关于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规定,州防办组织州水利局、州能源局复核,各县市防指核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将2023年全州13县市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名单和主要江河、主要湖泊、防洪城市、大型、重点中型水电站防汛责任人名单(附件1—6)予以通报。

  请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措施落实,全力组织做好防汛抗旱各项工作。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

  1.2023年红河州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名单

  2.2023年红河州主要江河防汛行政责任人名单

  3.2023年红河州城市防汛行政责任人名单

  4.2023年红河州主要湖泊防汛行政责任人名单

  5.2023年红河州中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名单

  6.2023年红河州大型、重点中型电站水库防汛责任人名单

 

  红河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