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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索引号
    20240913-204751-732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7-04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撤销冒名登记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个旧四季金源矿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个旧四季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作出撤销马靖忠(监事)登记信息行政许可,因个旧四季金源矿业有限公司经我局现场实地核查在公司登记的住所已找不到个旧四季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公司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和联系方式,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个市监罚告〔2022〕13-1号),根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五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个市监罚告〔2022〕13-1号) 

 (联系地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人民路综合南巷2号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注册审批科;联系电话:0873-2125463 ;邮政编码:661000)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个市监罚告〔2022〕13-1号 

 

个旧四季金源矿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冒名“马靖忠”的身份证信息登记公司监事一案, 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登记注册,该公司的监事“马靖忠”的身份证号等身份信息与马靖忠本人的身份证信息一致,涉嫌冒用马靖忠的身份信息,伪造登记材料,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拟撤销马靖忠在个旧四季金源矿业有限公司监事的身份信息。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彭惠、卢艳梅   联系电话:2125463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