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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索引号
    20240913-204750-133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4-2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个环罚字〔2022〕04号

个旧市红宝生物糖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90262522B

  法定代表人:李勇

  地    址: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

  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个旧市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2022年3月8日,到个旧市保和乡木花果村对个旧市红宝生物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7份、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等书证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进行处理。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个环罚告字〔2022〕5号),于2022年4月1日送达你公司,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经研究,你公司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试行)》,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但运行不符合技术规范:裁量等级为3; 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排放去向或区域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为3。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在两年内第一次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及准,你公司已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裁量等级为-2;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你公司核定为小型企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以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的原则,处罚金额为6.9万元。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玖仟元整(69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规财科(联系人  联系电话:0873-2163640)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石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石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