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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索引号
    20240913-204711-569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7-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19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19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旧市自立矿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904031,法定代表人:陈建林,地址:个旧市鸡街镇火谷都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叁仟元整(¥173,000.00)。 

  2024年7月15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19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叁仟元整(¥173,000.00)。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