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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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471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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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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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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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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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17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17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云南栋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CR7CM47E,法定代表人:钟华明,地址:个旧市大屯镇大黄山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未依法报批位于个旧市大屯镇大黄山沥青搅拌站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1.“未批先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理。
2.“未验先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进行处理。
3.“无证排污”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研究,1、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处理。该公司建设已于2021年11月终了,违法行为超过两年追溯期限,因此,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该公司“未验先投”和“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虽是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但两个违法行为存在关联,按行政处罚竞合原则,按“无证排污”进行处罚。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248,000.00)。
2024年7月9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17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248,000.00)。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