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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索引号
    20240913-204707-909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5-0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秋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13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红河秋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MA6KJAXJ2A,法定代表人:熊海松,地址:个旧市鸡街镇豆腐集中加工区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在承包运营鸡街豆腐集中加工区污水处理站期间,该污水处理站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玖仟元整(¥109,000.00)。 

  2024年4月28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字〔2024〕13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万玖仟元整(¥109,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