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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10342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1-1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会议通报问题对照整改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全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会议

通报问题对照整改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6〕2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在昆明召开2016年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会议,通报了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对云南省2015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国家审计署对云南省脱贫攻坚重大政策落实情况指出了全省和我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请各县市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审计、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对照提出的问题逐一排查,列出问题清单,深挖问题根源,多找主观原因,多做深入分析,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有效整改。

一、全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会议通报的重点问题

(一)资金结转结余率高。2015年,全省资金结转结余达55.71%。2013-2015年,中央提前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加权拨付时间连续3年超过4个月,2015年长达6.3个月,较全国平均加权拨付时间滞后2.6个月。

(二)资金拨付进度滞后。我省2015年下达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加权拨付时间为3个月,较全国平均加权拨付时间滞后1.5个月。

(三)统筹整合资金协调机制还不畅通。一些部门对转变职能、权责下放落实不够,整合意识不强,部门间协调难度较大,有的整合措施难以推进,导致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不到位。

(四)政策落实不到位。根据中央要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精准使用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上。通报中,我州金融扶贫政策未精准及时落实到户,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执行进度较慢,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贴息政策未落实。到户贷款落实到建档立卡贫困户比例较低,无法实现预期扶贫效果。

(五)违规违纪使用扶贫资金屡禁不止。通过伪造合同、虚假发票列支、虚报工程量等方式骗取套取侵占扶贫资金,或在扶贫工作中借机牟利。少数县市企业通过虚报种植面积、虚报工程量等方式,套取扶贫贷款贴息等财政补助资金。

(六)项目前期规划不实未发挥扶贫效益。粗放使用扶贫资金仍未得到根本扭转。扶贫项目因脱离当地实际,后期管护不到位或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未落实等原因,建成后闲置废弃或者种养殖成活率低,项目效益不佳,无法实现预期扶贫效果,甚至形成损失浪费。

二、财政扶贫资金整改要求

各县市要针对以上通报的重点问题,及时组织财政、审计、扶贫等部门,对2013-2016年专项扶贫资金,特别是对2016专项扶贫资金进行一次全面的审计、排查。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整改时限和要求及时整改,于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州扶贫办、州财政局。对审计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影响我州资金绩效考评的,将从严追究相关县市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具体要求:

(一)增强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保命钱”,是减贫脱贫的“助推剂”,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对扶贫资金“高压线”的认识,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管理规定,管好用好扶贫资金,实施好扶贫项目。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四到县”改革,目的是下放权力,让最熟悉情况、最具整合资源条件的县级党委、政府更好地把钱用好,改变以往资金管理使用碎片化的现象。各县市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承担起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县市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把职责扛在肩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合力,整合各方力量,分解细化任务,层层压实责任,有效解决资金绩效管理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

(二)精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绩效。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求,加快制定县级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强化各种涉农资金向贫困群众倾斜、向扶贫领域投入,集中财力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县市财政、扶贫部门要密切配合、大胆创新、主动作为,算好成本账,提高资金绩效。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审计等部门,对扶贫专户中结余的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后按照“四到县”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规定,及时调整用于实施其他扶贫项目。在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的前提下,推行资金乡级报账制,简化程序,加快报账进度。

(三)完善项目管理,加快实施进度。按照“四到县”改革要求,对照脱贫摘帽目标,强化县市扶贫项目库建设,加强项目储备和滚动管理,以项目为载体,精准对标对表,统筹安排好资金。在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精准动态管理的基础上,优化扶贫项目设计,坚决防止项目简单化倾向。要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组织实施,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凡60日以上不开工的项目,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收回资金重新安排。项目资金滞留超过1年的,州级财政收回并调整。因项目推进不力造成年度资金结余额度较大的县市,视情况减拨、停拨下一年度资金。年度扶贫绩效考核问题突出,影响到全州争取上级扶贫资金的县市,除严格追究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调减对县市资金安排额度。

(四)强化督查整改,净化扶贫环境。按照“省级核查、州(市)检查、县级自查”原则,加强检查督促工作,州级检查要实现对所辖县市全覆盖,县级要加大自检自查力度。检查、抽查、督查的结果将作为衡量资金绩效的重要依据。今后,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将作为审计重点,审计力度要空前加大。各县市要积极配合各级审计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整改时限和要求及时整改,把整改责任落到实处。对资金分配、立项审批、检查验收、报账管理等环节实施重点管控。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净化廉洁扶贫环境,强化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要发挥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第一线监督作用,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引导贫困群众参与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全过程。

(五)加强制度建设,转变工作机制。按照省、州制定的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下放扶贫项目审批权限、“四到县”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省对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各级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依据省、州出台的各项制度,加快制定县级的具体管理办法,强化县级在资金使用和监管中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权责统一、管理到位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在明确责任规范程序的前提下,推行资金乡级报账制。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