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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10345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1-1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办法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

督查办法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6〕2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红河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部署,提高会议议定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00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红政办发〔2016〕19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部署确定事项办理坚持“及时高效、归口办理、职责明确、跟踪督办、强化问责”的原则,确保事事有人抓、件件有落实。办理工作纳入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内容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办理的责任人:

(一)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贯彻落实常务会议事项的主要责任人,州政府对口联系副秘书长或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所涉及县市人民政府、州直部门主要领导,是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二)州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州直部门办公室主任(综合科科长)是会议议定事项协调、督办、反馈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交办:

(一)会议议定事项的交办以《红河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

(二)《红河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要明确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承办单位、完成时限等,并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

(一)州政府办各秘书科室作为议定事项承办科室,要对议定事项跟踪办理,掌握办理情况。

(二)承办单位必须按照会议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并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办理时限报送议定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三)多个单位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并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办理时限汇总上报办理情况;协办单位必须在办理时限内提前将办理情况或意见书面函告主办单位。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

(一)会议议定事项由州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落实。

(二)州政府督查室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建立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工作台账,对会议议定事项进行全程跟踪督查,确保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会议议定事项采取印发督查通知、书面督办、电话督办、随机抽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适时通报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对逾期未落实的会议议定事项,州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进行通报。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反馈:

(一)州政府办各秘书科室作为议题承办科室,要对上月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进行收集整理,填报会议议定事项办理情况月报表(见附件),于每月20日前报送州政府督查室,由州政府督查室进行跟踪督办。

(二)议定事项各承办单位必须在会议议定事项规定办理时限结束2日内,向州政府督查室报送办理情况;会议议定事项需要长期抓落实的(办理时限超过1个月的),由承办单位每月底前向州政府督查室报送1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办结,客观上发生重大变化、难以按时限办结的事项,由承办单位在办结时限内作出情况说明,以书面形式报州政府督查室、州政府办责任科室。

(三)州政府督查室按照议定决策事项建立工作台账,跟踪督查了解掌握落实情况,每2个月以《政务督查通报》形式将议定决策事项办理情况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由州政府办公室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州政府督查室根据考核办法提出扣分意见,在全州年度综合考评中予以扣分。

(一)办理落实工作措施不力、推诿扯皮、应付了事,造成工作延误的。

(二)没有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办理,经多次催办仍不能落实,或存在压办、拖办、漏办情况的。

(三)办理报告情况不实,存在虚报、瞒报、漏报情况的。

第九条 对会议议定事项落实不力、失职渎职,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并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红河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情况月报表

附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会议名称及时间

议题名称

决定事项内容

办理情况

存在问题及建议

是(否)销号

注:会议决定事项实行销号管理,未完成的决定事项将挂号直至完成,办理情况栏内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并注明是(否)“完成”,是(否)销号在常务会上通报后予以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