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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1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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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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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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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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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州属后勤服务单位管理意见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州州属后勤服务单位管理意见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6〕254号
州级有关单位:
《红河州州属后勤服务单位管理意见》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
红河州州属后勤服务单位管理意见
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现就规范州属后勤服务单位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资产出租和收入分配管理
(一)依据:《红河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二)程序:行政单位提出申请—州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行政机关与后勤服务中心签定租赁协议—租赁协议报州财政局备案—租金由行政机关缴入国库。
(三)租期:暂定5年,5年后重新报批调整。
(四)租金:根据出租资产总额和近年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并视经营情况逐年递增。
1.州公安局申报租金为0元/年,鉴于州警官培训中心2014、2015年平均利润为143万元/年,2016年租金按前两年平均利润的30%上交,取整数为43万元,后4年视经营情况逐年递增。
2.州委党校申报租金为20万元/年,鉴于州委党校后勤服务中心17个月获得净利润114.59万元,平均利润为81万元/年,2016年租金按前17个月平均利润的30%上交,取整数为24万元,后4年视经营情况逐年递增。
3.州检察院申报租金为5万元/年,鉴于红苑后勤服务中心近3年的平均利润为22万元/年,2016年租金按前三年平均利润的30%上交,取整数为7万元/年。
4.州交警支队申报租金为5万元/年,鉴于交警培训中心近三年亏损,州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与交警培训中心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租金为9.7万元/年,2016年租金定为10万元/年,后4年视经营情况逐年递增。
5.州接待办申报租金为0万元/年,鉴于州机关食堂存在利用国有资产承办有偿接待和经营的行为,而其经营的主体资产管理使用权在州接待办,为理清关系,明确职责,并考虑到州机关食堂对外开放程度不高、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的实际状况,代表性收取租金1万元/年。
上述租金为税后租金,由主管部门于2016年12月20日前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按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后4年的租金增长率由州财政局根据经营情况确定。
(五)经营净利润分配: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界定后勤服务单位的机构性质和产权,属于国有企业的按比例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其余留作后勤服务中心运营资金。
二、规范财务管理
(一)会计制度:统一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核算要求:按权责发生制确定期间费用和核算边界,规范行政机关与后勤服务中心、协会(或工会)之间的各自应承担的费用和资金往来及票据。
(三)监督管理:后勤服务单位在主管部门管理的基础上,纳入州财政局(州国资委)的监管范围,定期报送企业财务报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接受州财政局(州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
三、理顺关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中共云南省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办发〔2016〕3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财资〔2016〕190号)及我州有关要求,逐步理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后勤服务中心之间的关系,稳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