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10314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3-2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州“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州“十三五”

重点专项规划审批工作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7〕22号

州级相关部门:

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十三五”重点专项发展规划目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5〕128号)要求,全州 “十三五”重点专项发展规划共43项,后根据工作实际调整为41项。为做好全州“十三五”重点专项发展规划审批工作,经州人民政府同意,选出其中8项重点专项发展规划分二批次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程序

重点专项发展规划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要求进行审批,并结合我州实际,《红河制造2025发展规划(2016—2025年)》、《红河州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红河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规划(2016—2020年)》和《红河州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6—2025年)》四个重点专项发展规划拟报近期召开的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审议;《红河州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红河州沿边开发开放规划(2016—2020年)》、《滇南中心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和《红河州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规划(2016—2020年)》四个重点专项发展规划拟报近期召开的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审议;其他重点专项发展规划由编制部门经专家评审后报分管副州长审核。批准后的重点专项发展规划以州人民政府文件下发执行。

二、相关工作要求

请各重点专项发展规划责任编制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按照《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及相关规定抓好所负责的重点专项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按照确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相关报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