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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10333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2-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和实名制发放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程建设领域

实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和

实名制发放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7〕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6﹞250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在我州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和实名制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市人民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全面实现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程费中人工费用(包括工程造价中的定额人工费、规费及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文件计算的人工费调差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实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确定的人工费,在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明确人工费分账管理,约定每次拨付工程款按照人工费占比拨付人工费,进入专户管理。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银行渠道覆盖范围、系统匹配性、服务质量、产品特点和农民工金融优惠政策等因素,由总承包企业选择当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到所选择银行,以本单位名义开立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应分别以单位及项目名称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签订书面承诺,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及时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银行提供准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数据、名册,委托银行代发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

(二)农民工工资拨付

工程建设项目人工费由各行业工程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测算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人工费。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拨付人工费的直接责任,即每次拨付工程款时,工程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测算的人工费分账户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承担监管责任,监管工程建设单位资金拨付行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资金使用行为,未按规定执行的,开户银行应予以制止和预警,并报告同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工程人工费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所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公示本工程项目人工费用总额及拨付情况。

在建项目的工程费有关人工费用分账管理和实名发放,以未拨付工程款和剩余工期确定。

(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管理

工程建设单位把人工费用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施工的相关证件复印资料提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工资支付起始时间。

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若少于此项目当月农民工工资应支付金额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书面预警。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银行书面预警后,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凭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及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销户通知,到开户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手续,开户银行退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

施工总承包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备以及建设单位不及时将工资所需资金拨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处罚。

三、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制

(一)用工及工资支付实名制

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施工总承包企业须坚持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全员实名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名册和相关资料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

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名册,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必须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

四、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制度

(一)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全州各级各部门要将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二)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职能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州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相关工作要求

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2016年年内,试点分账管理实名制信息平台,2017年建成“红河州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和实名制发放信息系统”,并提供开放式端口、标准化数据接入。

各级各部门要督促、指导用工企业依托“红河州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和实名制发放信息系统”,2017年起全面实行劳动用工分账管理和实名制发放。通过制度加科技的手段,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逐步向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扩展,实行分账管理和实名发放,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本县市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认真研究,切实加强领导,全面组织实施,把本通知的贯彻落实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严格考核各部门责任履行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推逶扯皮的,要严肃督办和追究责任。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