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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1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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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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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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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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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
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
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红政办发〔2017〕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
现将《红河州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6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文件的通知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
红河州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
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83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红河州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卫片检查,督促依法查处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保护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评估检验各县市国土资源日常执法监管情况,推动执法方式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通过扎实有效工作,将全州及各县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控制在8%以内;没有被部和省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实现国家和省级层面的“零约谈”、“零问责”。
二、组织领导
(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扬 州委副书记、州长
副组长:鞠云昆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成 员:杜应昆 州政府副秘书长
孔令清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庄 斌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领导小组职责:组织开展全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 鞠云昆(兼)
副主任: 庄 斌(兼)
成 员: 周 强(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马 毅(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永建(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办公室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协调全州卫片执法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加强审核督查,汇总上报卫片执法检查成果,接受国家、省督查和验收。
三、检查对象
(一)国土资源部下发的 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图斑经合法性判定后其中涉及违法用地的图斑。
(二)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6年度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四、时间安排
2017年1月,制定下发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全面安排部署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全州相关人员参加省国土资源厅举办的2016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业务培训。
2017年2月至3月,各县市做好图斑核查、违法行为查处整改等各个环节工作。县市承担整改主体责任。州国土资源局做好对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工作。
2017年2月25日前,各县市组织进行卫片图斑判定,完成对未套合图斑举证并经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完毕,通过卫片检查信息系统将土地、矿产卫片数据上报州国土资源局(简称“一报”)。
2017年3月31日前,州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数据审核方案和检查验收方案;各县市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对“一报”数据复核意见进一步查处整改、补充完善;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及时开展警示约谈,促进县市人民政府查处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2017年4月至5月,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2016年度卫片检查重点县市督导督查,并对重点图斑进行核查;各县市积极推进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整改工作。
2017年5月26日前,各县市全面完成案件查处整改工作,州国土资源局完成对县市拆除图斑复核认定、数据审核及检查验收工作;各县市通过卫片执法信息系统上报土地、矿产卫片数据成果(以下简称“二报”),报送工作报告。
五、方法步骤
(一)图斑判定
1.核查判定。全州 2016年度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同步推进,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遥感监测图斑、矿产疑似违法图斑的内外业核查,判定图斑性质。无论图斑是否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都要对图斑进行实地调查,并依据事实判定图斑合法性。涉及违法用地的图斑,要及时组织执法监察人员开展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依规立案并进行查处整改,填入卫片检查信息系统。未填入卫片检查信息系统,并且与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审批信息不能套合或套合率低于70%的图斑,要进行举证并填报相关表格,州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并报省国土资源厅。
2.抽查复核。省国土资源厅将通过云南省卫片检查审核系统,结合内外业核查结果,对州报送的违法用地审核意见及查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认定,对未按照违法用地上报的图斑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重点抽查复核以下图斑:一是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新增建设用地与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审批信息不能套合或套合率低于70%,图斑面积超过审批备案批准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二是新划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图斑;三是大量占用耕地的遥感监测图斑;四是国家及省级内外业核查审核未通过,依据实地建设情况依法依规认定为违法用地,而各地解释为“推平未实质建设”、“ 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 “农村道路”等图斑;五是变更调查上报为已拆除的图斑;六是上年度被约谈问责地区、纳入部要求进一步核实的违法相对严重地区、日常报备的违法案件情况与卫片检查成果差异较大地区重点地区(矿区)的图斑;七是重要矿种图斑。
对抽查不通过的图斑,由各县市进行整改,州进行复核;对省国土资源厅抽查合格率不足90%的县市及所在州,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由州责成县市对图斑核查工作进行整改,经州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国土资源将抽查复核认定的结果作为执法检查验收、约谈问责的依据。
(二)查处整改
1.县级承担查处和整改的主体责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和整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倒排时限,落实责任,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对违法情节轻微的要及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到位;对该拆除的,要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完善用地用矿手续的,在依法处罚到位后,及时组织完善相关手续;对应取缔的矿产违法行为,按照“三不留一毁闭”要求,坚决取缔到位;对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县市国土资源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涉嫌违法的事实抄告发改、规划、住建、电力等相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制止、整改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2.州级查办。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图斑合法性判定结果,及时督促县市落实查处整改,直接查办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查处情况。
3.与土地例行督查工作相结合。本年度土地例行督查与土地卫片检查由部统一组织,两项工作相互借力,形成合力。对例行督查发现确属违法行为,应纳入但未纳入土地卫片检查范围的, 各地要纳入检查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整改。
4.认真查处和整改。各县市要把国土资源违法查处和整改情况作为衡量卫片检查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积极履行职责,推进查处整改。对不认真组织查处和整改、得过且过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查处整改又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
(三)检查验收
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第二次上报数据前要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数据审核和检查验收方案,对辖区内各县市的数据填报和查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拆除图斑进行复核认定,对日常执法监管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四)数据填报
1.在线填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只填报“本年未批先建”图斑;“往年批准本年建设”(PJ)图斑填报相应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并计入2016年度实际建设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其他遥感监测图斑,不再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进行填报;对遥感监测图斑之外的其他建设用地,不纳入 2016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统计;涉及遥感监测图斑分割、合并的地块,上传表示地块实际范围边界的坐标文件。
2.数据审核。各县市要指定专人负责卫片检查数据的填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弄虚作假;州制定数据审核方案,认真开展数据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县市及时纠正。
3.组卷归档。各县市应归档违法地块、矿产疑似图斑的各类文件、图件、照片、拆除图斑验收意见等材料,按一个地块(图斑)一卷宗的要求建立卫片卷宗档案,装订成册。同时收集监管平台套合率低于70%的合法地块的用地批文和批准红线图等证明材料,为合法地块数据比对提供依据。监测图斑分割后面积小于1亩 、属村民建房的地块,可以村为单位组卷归档。
(五)约谈问责
州国土资源局根据“一报”成果及违法用地形势预判结果组织开展约谈工作,以约谈促整改。为避免“唯15%比例论”的倾向,州国土资源局结合土地例行督查结果,除考虑违法数量大、比例高、问题多的县市外,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未超过8%以上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地方,也将纳入约谈范围;对违法比例虽然不高或数量不大、但不认真组织查处整改的,日常执法评估问题突出的,也要纳入约谈范围。各县市可自行决定是否对乡镇开展约谈问责工作。
州对县市开展约谈时,由州人民政府负责人约谈县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开展约谈时,将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加大对外宣传和公开曝光力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卫片检查工作负总责。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内部联动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机构、人员、经费、车辆。要强化责任意识,坚持问题导向,以规范查处违法行为和推动查处整改落实到位为重点,形成监察、公安、国土、住建、 城管、发改、财政、林业、农业、安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执法合力,强力推进查处整改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抓好内部业务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
紧紧围绕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构建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体系,推进法治国土建设。进一步明确州、县市、权责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州指导、督促所辖各县市做好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并对本地区的卫片数据审核、直接查处的案件和实地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制定数据审核和验收工作方案,对各县市上报的数据组织会审,对违法用地图斑及查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严格审核把关;对审核发现的问题,责成县市整改纠正到位再逐级上报;对地籍变更调查填报为已经拆除、恢复土地原貌的地块,逐宗实地核实,出具验收意见;及时组织验收, 并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数据审核情况及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对未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及复核认定的,督促相关县市依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和纠正后,重新上报数据;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较多的县市,以及查处整改工作不积极、不规范、不严格、不到位的县市,要作为重点县市进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2.县市级承担查处整改主体责任,直接承办卫片执法检查各项具体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履行发现、制止、查处、 整改、报告职责,对卫片执法检查图斑核查和数据填报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县市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及时将违法用地所涉及的图斑和已整改恢复土地原貌的图斑提供给地籍管理部门,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地籍管理部门要及时将2016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成果提供给执法监察部门。
(三)转变监管方式
州、县市要切实强化日常执法监管,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 努力推进监管方式向“ 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
建立健全年度卫片检查结果与日常执法工作成效相挂钩的奖惩机制,结合违法统计数据、违法案件查处台账、日常巡查报告情况、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核实结果和日常案件查处情况等,与卫片执法检查中的违法用地相关情况进行印证比对,分析评估一个地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日常执法中发现、制止、报告及查处的情况,进一步规范检查考核机制。对日常执法工作到位、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日常执法工作履职不到位情况比较突出的地区和个人,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履职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15〕34号)的有关要求,依法履行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规定,按照“六个该”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在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的前提下,对于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要按照《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厅发〔2010〕5号)有关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共同责任机制抄告相关部门,可以用向社会通报和公开曝光的方式,采取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作出处罚决定,禁止“以罚代法”,坚持“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跟踪落实整改情况,最终消除违法状态。查处情况须纳入违法案件查处台账和年度违法数据统计。
七、系统填报规范
(一)已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的填报
1.农村宅基地图斑。有县市或州人民政府合法有效批准文件的,属合法用地,不在卫片系统填报。无批准文件的,按违法用地填报,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应勾选“一户一宅”选项。
2.紧急用地图斑。符合紧急用地法定条件的不在卫片系统填报,不符合紧急用地法定条件的,按违法用地填报。
3.采矿用地图斑。已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的采矿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有关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70号)属地表浅层等采矿,3到5年内复垦的,且用地范围未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复垦责任落实的,不在卫片系统填报;用地虽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但为矿山服务,临时搭建工棚、堆放机械、设备、矿产品等而无永久性建(构)筑物的,按临时用地管理,不在卫片系统填报;用地无论是否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已进行永久性建(构)筑物建设且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按违法用地填报。
4.低丘缓坡试点范围内图斑。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试点实施方案的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在批准的实施方案范围内仅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未实施具体项目建设的,按合法用地判定,不在卫片系统填报。但已进行具体项目建设,无征、转、供用地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填报。
5.不在用地批准范围内的线性工程图斑。此类图斑指因地质环境、自然、社会等因素影响,导致原设计变更,形成未在原批准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图斑。有合法有效依据证实改线原因,且用地总面积未超出原批准用地总面积,可按合法用地判定,不在卫片系统填报。否则,按违法用地填报。
(二)推填土、道路未贯通图斑的填报
此类图斑指在 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按推填土、道路未贯通未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图斑。该类图斑一经发现已有实质性具体项目建设的,按违法用地填报。
八、未填报图斑的举证
该类图斑指在变更调查中已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未能与监管平台用地管理信息套合,且未在卫片系统中填报的图斑,应举证备查。
(一)实地复核确属新增建设用地的图斑
1.合法用地图斑。对判定为合法用地的图斑,须备齐合法有效的征、转、供用地审批文件及报批坐标备查。
2.灾后重建图斑。是指发生地震、地质灾害、洪灾等自然灾害灾后重建用地,属于经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的灾后重建规划方案认定的灾后重建时间范围、重建区域范围内的图斑,须备齐相关灾后重建文件备查。
3.历史批文图斑。是指持有2010年以前的合法有效土地证、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其他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等批准文件,又未在建设用地管理信息中备案的建设用地。对此类用地须备齐权属来源、勘测定界等资料略备查。
(二)实地复核确属非新增建设用地的图斑
该类图斑是指在 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已经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经实地复核,实际用途为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农村道路的图斑。此类图斑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实事求是,按实际用途认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新增建设用地的图斑认定为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不得将城市道路、公路等主要功能非服务于农业生产、村民通行的道路认定为农村道路。
1.设施农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74号)等文件界定范围,但未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的设施农用地,需备齐现场内、外景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2.临时用地。符合临时用地相关政策,虽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无主体工程为依托,临时搭建工棚、临时堆放等而无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如实提供举证材料(实地照片、相关资料等)备查。
3.农村道路。建设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社会捐助、政府补贴方式募集等非政府出资,未纳入城乡公路网络规划、建设、管理,主要服务于周边村民生产、生活的道路用地,须备齐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九、成果报送
(一)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材料
1.通知和工作方案。州国土资源局要在本工作方案下发3个工作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
2.挂牌督办、公开通报情况。州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公开通报、挂牌督办有关情况。
3.约谈问责情况。开展约谈工作的3个工作日内,州国土资源局将开展约谈工作的通知、方案以及有关领导讲话、媒体宣传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启动问责程序的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问责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并跟踪了解问责落实情况,将问责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月报和专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向州国土资源局报送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信息。每月23日前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月报(电子文档),对未能按照要求按时上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检查验收时扣减相应分值。遇到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可即时报告。
(三)最终成果及报告
2017年 5月 25日前,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州国土资源局上报卫片执法检查结果(《 军用土地登记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同时报送工作报告及有关统计汇总表(表格内容及具体样式以卫片检查信息系统为准),报告中的数据汇总结果要与通过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的最终数据汇总结果保持一致。纸质报告一式两份,需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州国土资源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
陈 伟:3726440
李庆良:3732233(信息报送)电子邮箱:hhgtzfzd@yeah.net
附件【U020170809369305252082.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