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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2400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8-25
  • 时效性
    有效

进一步规范个旧市存量预留安置用地开发利用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预留安置用地的规划、开发、建设,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个旧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存量预留安置用地的定义 

  存量预留安置用地是指200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且报批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市人民政府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外,按照实际被征地面积的10%预留土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土地。 

  二、存量预留安置用地认定 

  个旧市存量预留安置用地由个旧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并遵循“实事求是、稳妥推进”的原则,依程序予以认定。 

  三、开发建设程序 

  (一)土地供应审批 

  个旧市存量预留安置用地均属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预留安置用地的开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二)规划审批 

  预留安置用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提出拟供应预留安置用地具体规划设计条件,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供应用地。 

  (三)施工审批 

  预留安置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前须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并按照现行程序备齐相关资料,报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完成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开发利用组织程序 

  为加快推进处置批而未供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按计划组织土地供应。 

  四、有关税费缴纳 

  (一)2010年1月1日前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已安排预留安置用地但未开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缴纳平均征地补偿费和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二)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已安排预留安置用地但未开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缴纳平均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养老保障金和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三)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已安排预留安置用地但未开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承担该预留地的实际征地成本,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的各项费用(含土地上报性费用、土地出让计提费用、预留地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中介服务支出); 

  产生费用由市自然资源局测算,经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确认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局通知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缴纳。 

  五、存量预留安置用地收益分配 

  预留安置用地开发及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存量预留安置用地出让后,土地出让金扣减土地成本(包含:土地上报性费用、土地出让计提费用、预留地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中介服务支出)后的出让净收益,由市财政局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严格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监督使用。严格执行“村财镇管”的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集体经济有发展。 

  六、职责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预留安置用地指标的核实工作,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对预留安置用地指标建卡造册,实行台账动态管理。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预留安置用地项目规划、开发、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 

  

联系人及电话:蒋月华,0873-2127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