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住房和建设
  • 索引号
    20240913-212621-185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3-18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放2019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公告(市区)

  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我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省、州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我市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2019年1-6月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放的范围和对象

  发放对象为下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或无房家庭:

  (一)持有我市城镇户口、并享受我市城镇低保待遇、特困人员待遇、孤儿补助的;

  (二)持有我市市区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且至申请之日持续交纳养老保险的;

  (三)持有我市市区户口、领取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

  (四)持有我市乡村户口、在我市城区就业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至申请之日持续交纳养老保险,并在我市市区租赁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庭;

  (五)非我市户籍、在我市城区稳定就业1年以上(含1年),且至申请之日持续交纳养老保险,并在我市城区租赁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含1500元)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外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发放对象不包括申请人的未在我市市区务工或就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本年度死亡的单人户、2019年以前已分配或购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含2019年度分配、购买的)及享受直管公房租金核减的不得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二、发放标准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人,无住房的按15平方米/人的标准补给,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按补助标准计算补足15平方米;

  (二)原则上每个家庭的发放人数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以上仍就读全日制学校的子女(外来务工人员只发放本人和在我市市区务工的配偶、共同居住的未成年子女),最多不超过4人;

  (三)2019年已分配或购买廉租/公租房的家庭,发放时间截至租赁合同起租时间或购房合同签定日期前1月;已办理入住手续后又办理退房手续的发放时间扣除入住廉租/公租房的时段。

  三、申请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29日,过期不再办理。

  报名地点:享受我市城镇低保的申请人到低保所属社区或单位报名;其他我市市区户口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报名;进城务工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到租房所在社区报名。

  四、需提供的资料

  详见附件:申请租赁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五、咨询电话

  电话:2135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