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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jsybj/202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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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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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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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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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公开遴选“双通道”“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的公告
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保障广大参保群众用药需求,根据《红河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红医保发〔2022〕11号)、《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关于个旧市医疗保障局申请增加个旧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名额请示的批复》(红医保复〔2022〕6号)、《红河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遴选指导意见(试行)》(红医保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双通道”“慢性病门诊”定点药店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拓展参保人购药渠道,现决定开展2024年“双通道”“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及数量
按照“适度竞争”原则,在全市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公开遴选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2家,“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1家。法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药店只能申报1个门店。
二、申报条件
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自愿参加遴选,具体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
三、遴选程序
本次遴选采用材料初审、现场核查评估的形式,对参与遴选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评价,最终确定遴选结果后对外公示。
(一)申报方式。符合基本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承诺相关事项,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行填写《个旧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3)、《个旧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4),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附件2)至个旧市医疗保险中心参与遴选。
(二)评估认定。市医疗保险中心组织临床专家、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双通道”“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内容为资格条件、经营管理、服务能力等;同时邀请人大、政协等部门现场监督,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申报药店进行评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由评审组按照遴选条件的各项因素逐一进行评审打分,满分为100分(评审指标详见附件5、附件6),最低分值线为60分,低于60分的不得纳入“双通道”“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以及监督人员在评审结果上签字确认,最终按评审得分择优遴选。
(三)结果网上公示。由市医疗保险中心根据评审情况,在个旧市人民政府官网上公示最终确定的“双通道”“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四)承诺书提交。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定点零售药店向市医疗保险中心提交承诺书(附件7、附件8)。
(五)接受监督。由市医疗保险中心公示提交承诺书的“双通道”“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
(二)受理地点:个旧市医疗保险中心(个旧市金湖西路380号二楼)。
(三)联系方式:周勇志,0873-2135528。
五、注意事项
请在受理时限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逾期视为放弃参加本次遴选,个旧市医疗保险中心将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提供材料与实际不符的视为提供虚假材料,取消遴选资格。
特此公告
附件:1.个旧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条件及所需材料
2.个旧市“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条件及所需材料
3.个旧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4.个旧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5 .个旧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评分标准
6.个旧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遴选评分标准
7.个旧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服务承诺书
8.个旧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服务承诺书
个旧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3日
附件【24年遴选公告相关资料.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