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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1023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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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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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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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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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公开遴选个旧市第二批“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公告
〔2022〕-51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保障广大参保患者用药需求,根据《个旧市医疗保障局 个旧市卫生健康局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建立个旧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个医保发〔2022〕5号)和《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关于个旧市医疗保障局申请增加个旧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名额请示的批复》(红医保复〔20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面向云南省滇南中心医院片区的定点零售药店公开遴选“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1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个旧市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资质,且2020年1月1日以来,没有因医保违法行为被医保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且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截至2021年12月31日,在申请药店注册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且在合同期内的执业药师1人以上;
(三)具有国家GSP 冷链认证资质的冷链药品专业冷藏室(库)或冷藏柜,配备专用应急电源,具备有温湿度实时监控的设备;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配送管理制度、冷链储存应急预案、冷链药品配送操作规程、患者服务流程管理办法。门店内部相关岗位设置齐全。为参保人员购药单独建账、处方分类装订保存;
(五)具备药店至患者侧的配送管理及冷链服务能力;具有为患者提供用药提醒、用药指导和随访跟踪等服务管理的能力;建有信息化管理系统。
二、申请“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所需材料
(一)《红河州“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2);
(二)《个旧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执业药师资格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零售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规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台账管理、药品追溯工作机制等);
(六)服务能力和配送服务相关记录台账;
(七)信息系统对接完成情况和信息化管理相关材料;
(八)仓储环境相关材料、平面图、区域照片等;
(九)申报门店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配备率情况;
(十)其他所需材料(详见附件1)。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一致”。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或逾期补充的材料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完整导致扣分的由申报门店自行负责。
三、公开遴选程序和时间
(一)经办部门。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此次遴选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申报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行填写《红河州“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在第二批遴选中,只在云南省滇南中心医院片区遴选1家,且法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药店只能申报1个门店,并于2022年8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逾期不再受理。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申报资格。
(三)评估认定。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为资格条件、经营品种、管理方案等。抽取临床专家、执业药师、监管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小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现场监督,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申报药店资格条件、经营品种、服务和管理能力的符合性及响应性进行评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由评审组按照遴选条件的各项因素逐一进行评审打分,满分为100分(评审指标见附件),最低分值线为60分,低于60分不可纳入“双通道”管理。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纪检组在评审结果上签字确认,最终按评审得分择优遴选。(2022年9月上旬完成)。
(四)实施现场勘查。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入围药店进行现场勘查,核查申报材料的相关情况。现场勘查中,发现提供材料与实际不符的,取消其入围资格,空出的名额按评审分数高低依次进行等额递补(2022年9月中旬完成)。
(五)结果网上公示。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评审结果和现场勘查情况,在公开媒体上公示最终确定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名单(2022年9月下旬完成)。
(六)承诺书提交。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定点零售药店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交承诺书(2022年9月底前完成)。
(七)接受监督。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公示提交承诺书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同步公示药店配备的“双通道”药品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22年10月初完成)。
四、其他事项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监督、待遇政策和医保支付标准、费用结算和经办管理、配套措施等事项遵照《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个旧市医疗保障局 个旧市卫生健康局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建立个旧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个医保发〔2022〕5号)、《个旧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和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红河州“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评分标准表
2.红河州“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红河州“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
个旧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5日
附件【红河州“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评分标准表.docx】
附件【红河州“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docx】
附件【红河州“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