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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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482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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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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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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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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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河道河砂禁采区、禁采期公告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确保河道采砂“依法、规范、安全、有序”进行,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红河州水利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红水防汛〔2019〕15号)、相关河段采砂规划报告及批复,现将个旧市河道禁采区、禁采期公告如下:
一、禁采区
根据相关河段采砂规划报告的划定原则,结合个旧市实际情况确定禁采区涉及个旧市境内共有5段,分别为:
1.第一段,个旧市与建水县交界处至拟建红河大桥下游2km对应的红河干流河道范围内左岸,禁采缘由:桥梁禁采范围内;
2.第二段,拟建元蔓高速大桥上游0.5Km处—南芒公路大桥下游2Km处对应的红河干流河道范围内左岸,禁采区长6.6km,禁采缘由:桥梁禁采管理范围内;
3.第三段,麻风公路大桥上游0.5km,下游至芒杏河入口处对应的红河干流河道范围内左岸,禁采区长度4km,禁采缘由:桥梁禁采管理范围内;
4.第四段,蛮板大桥上游0.5Km—蛮金公路大桥下游2Km处对应的红河干流河道范围内左岸,禁采区长度24.5km,禁采缘由:桥梁禁采管理范围内;
5.第五段,水文站及观测断面上下游各500m、1000m范围处对应的红河干流河道范围内左岸,禁采区长度1.5km,禁采缘由:水文站及观测断面上下游各500m、1000m范围。
二、禁采期
根据相关河段采砂规划报告的划定原则,将主汛期、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和洪水发生过程及其前后以及水位超过防洪警戒水位的时段划定为禁采期,禁采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禁采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砂、洗砂及取料活动,采砂作业机械撤离采砂现场,采砂船安全停泊至专用停泊区域。
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水务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监督举报电话:0873-2129609。
个旧市水务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