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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发展
  • 索引号
    gjsnyncj/2026-00040
  • 发布机构
    个旧市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9-10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关于禁止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彻底消除变型拖拉机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变型拖拉机注销清零的通告》,截至2024年12月25日,由云南省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牌照的变型拖拉机已全部公告注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雇用、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从事运输、施工、保洁等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对报废车辆进行整车交易、转让倒卖或私自拆解拼装。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严禁在各类建设、运营或政府投资(补助)项目中雇用或使用变型拖拉机。

二、严禁已注销变型拖拉机上路行驶、违规作业

严禁已注销或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变型拖拉机上路(含城区和乡村道路)行驶。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查处。涉及农业机械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三、严格落实车辆报废手续

已注销未报废的变型拖拉机所有人,应于2026年11月30日前,主动到市农机中心(个旧市建设东路29号,联系人及电话:林芝0873-2123494)办理报废手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逾期不办理并继续使用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责任由所有人自行承担。

四、强化属地监管与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内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的动态监管,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与劝导,督促车主按时完成报废处置工作。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因违法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

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使用已注销变型拖拉机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举报受理单位及电话:市公安局交管大队0873-2215228;市农业农村局0873-2123494。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个旧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