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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发展
  • 索引号
    20241008-224046-254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1-0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农业局作风投诉制度

  为切实加强农业部门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评议渠道,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社会各界对局属各科室、站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投诉。

  二、投诉处理原则

  投诉处理应坚持“报必接、接必查、查必果”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督导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受理机构及投诉要求

  (一)局机关作风领导小组受理社会各界对局机关作风的投诉。

  (二)投诉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和举报信箱等方式进行投诉。

  (三)投诉时,应当据实说明被投诉对象的名称或姓名、投诉的事项,以及本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对被投诉人事项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对虚假投诉或恶意投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投诉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投诉受理事项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脱岗、离岗,工作时间从事非业务活动的。

  (二)执行公务不文明、不规范、不依法行政;互相推诿、敷衍塞责、无故拖延,违反首问责任和限时办结制度的。

  (三)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的。

  (四)利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的。

  (五)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的。

  (六)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七)不认真履行“六办”作风和“五个不让”要求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和工作作风规定的行为。

  五、投诉处理

  (一) 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正确、规范。

  (二)受理的投诉,根据问题性质进行交办、转办、自办和督办。

  (三)相关科室、站所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处理,投诉人要求给予答复的,应给予答复;不能按期办结的,在向投诉人或转办的上级机关说明情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重要投诉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局领导。

  (四)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五)在受理过程中,要切实作好投诉人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投诉、打击报复投诉人。

  六、责任追究

  对经调查核实的投诉问题或行为,由局机关作风领导小组视情节对被投诉人和所在科室、站所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被投诉人和所在科室、站所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选优资格、被投诉人离岗学习或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决定。对违反《国家公务员法》以及有关党纪条规的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