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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发展
  • 索引号
    20241008-224045-606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1-0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农业局群众诉求接待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二、负责核查信访案件;

  三、负责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的承办、转办、督办工作;

  四、了解掌握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反映信访重要信息;

  五、协调处理相关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

  

  信访人的权利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行为,可以提出信访事项:

  一、对党员、党组织;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四、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人的义务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