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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发展
  • 索引号
    20241008-224045-183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1-0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农业局行风建设制度及监督机制

  个旧市农业局行政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促进局机关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行政责任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农业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局长为组长、局党委书记为副组长、局党政领导为成员的“个旧市农业局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纪委,指定专人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以及局属各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领导,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四条  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无故不执行上级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上级会议;迟报不报上级交办有关材料。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重大事项不经过集体研究,未报经分管领导同意,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有吃拿卡要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依法依规办事造成影响的。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按规定时限制办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不执行首问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工作拖沓松懈,情绪消极造成不良影响的;不重视学习总结,工作水平低、效率差,多次因为个人原因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不认真落实核实有关情况错报误报有关数据资料或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故意虚报谎报有关数据资料或信息欺骗上级和服务对象的。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过程中,因行为语言不当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的。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在部门之间、同事之间不比工作、不比贡献而比排场、比待遇,以致影响工作或造成部门之间、同事之间不团结的。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管。不按规定原则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涉及个人利益的事项造成影响的。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的过程中,因个人责任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以下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并按干部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根据情节轻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确定问责的方式。

  (一)免予问责情形。因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责任的,不予问责

  (二)轻微问责情节。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取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从重问责情形。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对责任人采取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四)特别严重问责情形。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对责任人采取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方式问责。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八条  凡通过上级领导机关、单位、公民、法人、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任何渠道反映的有第二章“问责事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局纪委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填报《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

  第九条  经初步核实存在反映问题,向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建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填报《问责审批表》,组成调查组,做好问责调查,调查组不得少于2人。

  第十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由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

  调查组应当将认定的过错事实形成书面材料,告知被调查人;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对查证属实的,被调查人应当认可,并在有关材料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材料上注明。被调查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一条  调查组原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内容包括:问责信息来源,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问责对象的责任、态度,基本结论和行政处理的具体建议。涉嫌违纪违法的,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局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行政问责决定,填报《问责登记表》。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从收到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行政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局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收到被问责的申诉,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六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较大偏差,致使局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局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修订之日起实行。

  个旧市农业局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的工作职责,促进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行政责任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个旧市行政机关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的主任、副主任以及局属各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领导(以下简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细则问责。

  第三条  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行问责。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管;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五条  以下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并按干部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情节轻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确定问责的方式。

  (一)免予问责情形。因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责任的,不予问责

  (二)轻微问责情节。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取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从重问责情形。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对责任人采取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四)特别严重问责情形。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对责任人采取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不论是通过上级领导机关、单位、公民、法人、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任何渠道反映的有“问责事项”情形之一的,由局纪委进行初步核实。

  第八条  经初步核实存在反映问题时,向局党政班子提出书面建议;由局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组成调查组;局党政办公室配合调查组做好问责调查,调查组不得少于2人;

  第九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由局党政办公室通知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

  调查组应当将认定的过错事实形成书面材料,告知被调查人;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对查证属实的,被调查人应当认可,并在有关材料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材料上注明。被调查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条  调查组原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党政班子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内容包括:问责信息来源,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问责对象的责任、态度,基本结论和行政处理的具体建议。涉嫌违纪违法的,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局行政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三条  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从收到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行政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局行政收到被问责的申诉,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厉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较大偏差,致使局行政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局党委负责解释,从修订之日起实行。

  个旧市农业局机关服务承诺制

  为了认真履行好单位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及涉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首办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细则》,结合本局的工作职责,提出以下服务承诺制。

  一、局机关根据工作职能需要,对本单位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好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

  二、在服务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项目,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其他服务项目根据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

  四、机关及经授权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向社会和公众公示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机关本单位的职能状况。

  五、在制定明确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将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项目)及备案事项,采取发布公告、互联网上公告、印发办事指南等形式,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六、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人员时,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七、认真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承公正、合理、公开、文明的原则,严格执法,无论对单位或个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公务时做到亮证执法。

  八、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科室,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用户的监督。

  九、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的各类新品种、新机具、新技术等必须经过试验示范成功方可推广,推广的新品种、新机具、新技术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如出现质量和技术问题,相关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 机关及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十一、其他事项仍按《个旧市农业局对外服务承诺制度》的相关内容执行。

  监督电话:2148561

  个旧市农业局机关首问首办制

  为了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首办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细则》制定以下首问首办制,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

  一、凡是外来人员到局机关和单位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首位接待或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责确定的工作内容,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工作不推诿、不敷衍,树立机关形象,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三、咨询或办理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相关科室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科室办理;若经办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资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相关科室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六、机关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党员佩带徽章,亮明党员身份,使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中,增强党员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真正做到群众在“我”这里办事不受冷遇。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接待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部门其他科室的,应将有关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监督电话:2148561

  个旧市农业局机关限时办结制

  为了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个旧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首办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细则》制定以下限时办结制,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

  农业局机关各科室,对以下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的行政事务。在办理时必须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务。

  一、上级安排的各类工作

  1. 局党政办公室收到工作安排的文件、传真、通知时(各科室收到的及时交局党政办公室),要认真阅读,并提出拟办意见,及时交局长、书记或分管副局长、副书记;局领导及时批示后,交有关科室或人员办理;接受办理任务的科室或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在《个旧市农业局收文处理单》的“承办结果”栏内注明办理情况备查。

  2. 局党政办公室接到办理事项的电话通知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交局领导批示,按照局领导批示办理。

  二、各类请示

  收到各类请示要进行及时研究处理,做出明确答复。局属各单位上报的请示,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其他单位有关业务工作类的请示,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有明确办理时限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时限要求办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四、来信来访

  1. 来访  要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能及时办理的及时办理;不能的及时办理时,与来访者说明理由,并明确告知办理时限;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按照《首问首办制》的要求执行。

  2. 来信  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则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投诉举报

  1. 对投诉举报有署名的,在3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举报见面,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之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例外。

  2. 对投诉举报没有署名的,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有关材料备查。

  监督电话:2148561

  个旧市农业局效能建设基本制度

  为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个旧市效能建设基本制度(试行)》的通知精神,在原建立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岗位责任制、否定事项报备制、绩效考评制、一次性告知制、失职追究制等行政效能基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科室、部门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对科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明确部门职能及岗位责任。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效能建设要求,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职能和职位说明书,将本单位的总体职能,内设科室的主要职责,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制度。将岗位责任制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二、否定事项报备制

  否定事项报备制是指科室、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否定事项报备制的适用范围:凡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属于科室、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申请事项、证件或行政事宜,经审核认定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事项需进行否定时,必须实行报备。

  否定事项报备的内容:被否定事项的名称和单位或个人的联系电话和地址等;审办事项;被否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否定理由和依据。经办科室、部门及经办人姓名、职务。

  否定报备的程序:经办人对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填写一式两份《否定报备登记表》。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服务对象应出示身份证明并签收备查。

  《否定报备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一份送局党政办,另一份由经办科室、部门存档备查。

  三、绩效考评制

  绩效考评制是指对科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工作实效、行为规范等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考评和监控的管理制度。

  绩效考评内容:对各科室、部门的绩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工作目标、履行职责、廉政建设、工作效率等四个方面。对工作人员的考评,主义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着重考核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纪律观念、团结协作、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能”着重考核组织能力、业务能力、政策水平等;“勤”着重考核事业心、责任感、办事效率、出勤率等;“绩”着重考核工作完成情况。

  绩效考评办法:绩效考评采取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年终考评与组织考查、领导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评结果作为评先选优、晋级升职的主要依据。

  四、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办事人到本单位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的方式:基层或群众到本科室、部门办事时,承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或口头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并填写《一次性告知登记表》,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一次性告知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管理相对人,一份由经办单位留底备查。申请人按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即时予以办理。

  一次性告知制的管理:一次性告知制的实施落实和管理工作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该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局实施《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督察小组负责,对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一经查实,视情给予诫勉谈话、教育,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五、失职追究制

  失职追究制是指科室、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或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失职的种类: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命令、决定,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应解决的有关问题的;对直接下属人员的作风恶劣、违纪违规等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或放任不管,造成所辖科室、部门和人员违规违纪,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所辖科室、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导致发生违规违纪事件的;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产被盗窃诶、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工作作风拖沓,办事不力,推诿扯皮,态度粗暴,耽误政务,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较大经济损失,或群众意见反响较大的;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

  失职追究及查处:情节轻微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谈话、告诫、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应负责的责任,由直接主任者、负直接领导责任者或间接领导主任者分别赔偿并予以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党纪政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渎职失职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个旧市农业局对外服务承诺制度

  为了认真履行好单位的工作职责,自觉接受全社会对我局各项工作的监督,为我市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依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及涉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农业局的工作职责,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办法。

  二、认真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承公正、合理、公开、文明的原则,严格执法,无论对单位或个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公务时做到亮证执法。

  三、局机关要起好上传下达的作用,对上级下发的必须转发执行的文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下级报来的须经主管部门上报的报告、请示等,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应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用户的监督。

  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热情接待各类来访人员,为他们解疑释惑,让他们满意而归。对来访信件,原则上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市种子管理站推广的种子必须经过试验示范成功方可推广,调入的种子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应承担责任。

  七、按规定严格实行对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种子标签的发放(审核无误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及管理。

  八、认真履行对渔业资源管理的工作职责,对立案案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再延长三天处理。

  九、认真履行对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农负担案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举报及时查处。联系电话2149507

  十、认真履行农业环境保护职责,对工业“三废”及农业生产自身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案件,自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环保部门完成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特殊案件按特殊规定处理。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协商会和听证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三个工作日内下达案件处理意见书,协商不一致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农环部门做好协助配合工作。联系电话2144718

  十一、认真履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开收费标准及办证程序,在办理证照时,经审核无误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联系电话2123494

  十二、认真履行农机培训教学职责保证学员培训时间充足,项目不漏,里程不少,标准不降,如因未按要求教学而导致学员驾驶技术、技能不过关,考试不合格的,在一年内免费培训,达到初级驾驶员水平。在培训中,不向学员吃、拿、卡、要。联系电话2124523

  十三、认真做好植物检疫工作和履行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检测职责,对应检测农产品进行认真检测,使我市上市的农产品逐步向无公害化过渡。联系电话3151138

  十四、认真做好对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全年发布病虫预测预报10期,发生大面积病虫害时,及时组织人员扑灭。联系电话3151138

  十五、办好庄稼医院,加大农业科技服务力度。服务热线:个旧  2228634,大屯  2845255。

  十六、深入乡镇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各基层单位、机关各科室,对乡镇反映上来的农业技术问题,原则上在两个工作日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前往解决。

  十七、设立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电话。

  1. 种植业技术方面:由市农技中心负责组织。地址:个旧市建设东路42号,联系电话2212497。

  2. 两杂”制种方面:由市种子管理站负责组织。地址:个旧市五一路162号,联系电话:2125013。

  3. 水产养殖方面:由市水产站负责组织,地址:个旧市五一路162号,联系电话:2121823。

  4. 农机驾驶和操作方面:由市农机学校负责组织,地址:个旧市建设东路29号,联系电话:2124523。

  5. 农机具购置方面:由市农机技术推广站负责,地址:个旧市五一路123号,联系电话:2140808。

  6. 农业经济管理方面的技术培训,由市农经站负责组织。地址:个旧市五一路162号,联系电话:2149507。

  7. 农业信息服务咨询电话:2124101。

  十八、设立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违规违纪举报电话。

  1. 农业环境、种子管理、渔政管理、农作物检疫、农药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执法投诉电话:农业局政策法规科2127937、农业局党政办公室2140801。

  2. 农机行政执法投诉电话:市农机安全监理所2123494、农业局政策法规科2127937。

  十九、其他投诉电话:农业局党政办公室2140801。

  以上服务承诺其解释权在市农业局。

  领导干部挂钩联系乡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以“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为目标,以“抓作风建设,强服务意识,创一流业绩”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全市农业工作的具体指导,进一步提高科学规划农业、管理农业、服务农业的水平。经研究,制定个旧市农业局领导干部挂钩联系乡镇制度。

  一、挂钩联系名单

  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念培光:挂钩联系大屯镇、鸡街镇、沙甸区;副局长苏勇:挂钩联系卡房镇、保和、蔓耗镇;副局长邹旭:挂钩联系贾沙乡、锡城镇、老厂镇。

  二、挂钩联系主要职责

  1、负责了解所联系乡镇春耕备耕工作、中耕管理情况。

  2、组织对所联系乡镇农业产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指导乡镇中心做好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培植农业支撑产业的工作。

  3、负责了解所联系乡镇农作物受灾情况,提出指导意见建议,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廉政勤政制度

  一、严格执行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省委作风建设“十项规定”、红河州领导干部“十不准”等作风建设有关规定。

  二、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公务必须做到清正廉政,严于律己,逐级负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根绝发生违反廉政规定行为。

  三、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热情服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以及工作“推、拖、滑”、“庸、懒、散”、“吃、拿、卡、要”等不良作风行为。

  四、领导干部要按照省纪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的意见》,管好自己配偶子女。所在支部和单位一要教育、监督好,二要配合上级做好相关工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者,追究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五、落实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有关规定

  严格公款出国(境)考察;确实需要,必须报局党委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意,否则按违犯规定论处。

  严格会议审批程序,严禁到风景旅游点开会,局属各单位召开的较大型会议,必须报分管副局长知道;凡到本单位以外的地方开会,须分管副局长批准;禁止到风景旅游点召开会议。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准互相宴请,不准下级到上级机关所在地请吃,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不准用公款到经营性饭店用餐;坚决刹住大吃大喝歪风。

  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不讲排场、比阔气,不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超标准接待

  六、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杜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严防项目实施过程中虚假数字,如果出现弄虚作假,经审计核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杜绝各类劳民伤财的庆典、达标评比活动升级。确实需要,报局领导同意后,在严格压缩经费的情况下方可施行。

  禁止收受与其行业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红包、有价证券和会员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和进行公款高档娱乐消费和借任何形式借机敛财

  政务(场、站、所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我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依法行政和推动公务活动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也是在新形势下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加快政府转变职能,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公开政务,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便于群众监督,有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我局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二)工作目标

  凡属我局的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和服务点,都要实行政务公开,并使此项工作长期持久地坚持下去。

  (三)主要原则

  1、保证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监督的原则;

  2、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推进物质、精神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原则;

  5、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公开的内容、形式、重点和方法

  (四)内容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属政务公开的内容。

  1、单位年度计划、总结、发展规划和目标;

  2、 财务收支、经营状况;

  3、重大决策(包括单位改革、改制、人才引进、精减裁员等);

  4、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5、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6、职工代表(职工) 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情况;

  7、领导干部个人廉洁从政情况;

  8、推荐先进、职称评聘的情况。

  (五)形式

  职工代表(职工)大会是实行政务公开的最好载体,也是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此外,还应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补充形式,如:公开墙、座谈会、通报会或有线电视等。

  (六)重点

  “权、钱、人、物”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重点。

  在权的问题上,要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大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建立健全对审批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把审批项目的内容、条件、程序向全体职工公开;

  在钱的问题上,着重抓住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公开;

  在人的问题上,主要是干部任用和进人减员上要充分实行民主、按公开、竞争的原则办理;

  在物的问题上,要建立、健全采购登记,实物发放登记和定期盘点制度,盘点情况进行公开。

  (七)方法

  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

  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

  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三、工作要求和检查考核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单位一把手是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九)注重实效,摒弃形式主义。

  对公开内容要认真研究,能反映职工群众的关注要点,切不可搞简单的形式化,走过场,每次公开都要有实效。

  (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单位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考核。

  (十一)局党委决定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考核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公开承诺制度

  1、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

  2、将农业局的工作职责上墙,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3、认真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承公正、合理、公开、文明的原则,严格执法,无论对单位或个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公务时做到亮证执法。

  4、局机关要起好上传下达的作用,对上级下发的必须转发执行的文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下级报来的须经主管部门上报的报告、请示等,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5、局机关各科室应将工作职责上墙,接受群众的监督。

  6、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热情接待各类来访人员,为他们解疑释惑,让他们满意而归。对来访信件,原则上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7、认真履行对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农负担案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举报及时查处。

  8、深入乡镇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机关各科室,对乡镇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在两个工作日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前往解决。

  9、设立农业信息服务咨询电话:局农村经济信息科2124101;设立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违规违纪举报电话:局政策法规科2150720

  党务公开制度

  党务公开是扩大党内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的重要措施,是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落实党员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保证,也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

  公开内容:1、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发展规划;2、党员发展工作(拟接收预备党员的公示、拟转为正式党员的公示);3、党内重大决策(包括领导干部任免,重要活动方案);4、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5、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廉洁自律情况;6、推荐表彰优秀党员、先进党组织的情况;7、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公开形式:在党委会(支委会)、党支部书记会议、党员大会、中层干部大会、职工大会上公开;在《简报》、政务公开栏上公开。

  工作要求和检查考核: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党务公开工作列入日程,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对公开内容要认真研究,能反映党员群众的关注要点。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群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范围,每年对基层支部的公开情况进行考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