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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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404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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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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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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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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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农业局年度经济责任内部审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9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为加强对我局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结合农业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对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我局下属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内部审计的工作任务
1.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策;
2.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经济效益与工作绩效;
4.内部控制制度;
5.经济责任;
6.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7.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8.其他审计事项。
(1)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2)重大投资经济项目的合法性、效益性;
(3)有关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和变化情况;
(4)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法规情况;
(5)重大经济事项活动决策程序和效果;
(6)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三、审计方式
由个旧市农业局年度经济责任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发出审计通知书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四、审计程序
(一)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本人;
(二)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三)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审计报告经讨论研究,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意见后,报个旧市农业局年度经济责任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已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经济审计》的单位,由审计组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计和评价后,形成意见报个旧市农业局年度经济责任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审计报告的使用
(一)审计结果应当对领导干部本人年度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进一步落实群众的知情权;
(二)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奖惩、选拔、调整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问题的,进行问责,令其改正;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审计结果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考察干部廉政情况的依据。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