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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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3436-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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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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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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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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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农业局致兽医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的一封信
尊敬的全市兽医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
你们好!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农产品作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让全市人民吃的放心是农业部门履职尽责的根本要求。因此,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杜绝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促进全市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2017年,全市生猪出栏77.7234万头,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5.73%;肉牛出栏7.0523万头,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3.16%;肉羊出栏6.3382万只,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14.83%;家禽出栏412.1182万羽,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7.14%;奶产量3.0605万吨,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6.30%;禽蛋产量1.4932万吨,畜牧业产值13.4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6.3%,取得了较好成绩。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出应有贡献,特向你们发出以下倡议。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积极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动物疫病关系到养殖业生产安全、国家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规模养殖场(户)要切实履行防疫主体责任,认真按免疫程序开展本场(户)畜禽免疫工作,农村散养户要主动接受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开展的春、秋两季集中强制免疫。同时,要做好补栏畜禽、饲养周期长的畜禽以及接近或超过免疫有效期畜禽补免工作,确保免疫抗体水平始终保持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积极配合疫情排查和监测。各畜禽养殖场(户)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切勿轻信流动药贩和从他们手中购买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若有需要,请到各乡、镇(区)畜牧兽医站领取,以确保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使用后的空瓶要交回乡、镇(区)畜牧兽医站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认真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是疫病传播的源头之一,养殖场(户)要做好对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严防疫情传播。在养殖过程中发生畜禽不明原因死亡的,且死亡快、比例高等情况,要立即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病死动物严格按照“五不一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即不得出售、不得转运、不得加工、不得食用、不得乱抛弃。散养动物饲养者可在远离水源地的地方挖坑深埋病死动物及产品。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建设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按规定标准无害化处理,并建立规范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
五、积极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对养殖圈舍及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是预防和防止动物疫病发生、传播蔓延的重要措施之一。规模养殖场(户)要按照本场(户)的消毒制度进行消毒,农村散养户要养成定期对养殖圈舍及周围环境进行消毒的良好习惯,减少因动物疫病带来的重大经济损失。
六、积极做好犬只防疫。城镇居民饲养宠物犬、农村饲养家犬的业主,一定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加强狂犬病预防,要对所饲养的宠物犬及家犬每年进行一次狂犬病免疫,定期驱虫,并实施栓养,严防狂犬病发生。
在此,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兽医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真诚邀请你们为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全力以赴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同时,请继续关注、支持兽医工作,让我们携手连心,为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创造条件,努力夯实乡村振兴基础,全力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个旧市农业局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