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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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1272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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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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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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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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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个市监罚(2019)9、10、1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企业名单见附件)。
被吊销的企业的债权债务依法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或者依法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企业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六十日内向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正式吊销企业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