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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
  • 索引号
    gjsscjgj/2024-00003
  • 发布机构
    个旧市市场监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2号)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0〕22号 

                                                                         

  当事人:个旧市沙甸区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马*

  身份证号:532501******** 

  联系电话:180****9827 

  住所:个旧市沙甸区柿花园 

  有效期限:自2019年07月22日至2024年07月2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01432122212T                                                            

  我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精神,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5日对个旧市沙甸区卫生院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该院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现场查看了该院部分科室医嘱、公示牌、部分病人《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电脑系统筹相关档案。发现该院涉嫌违规收费。为查清事实真相,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对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114号等现行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政策是了解的,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三类收费价格。当事人由院财务、信息科负责物价管理,有专门的人员定期不定期对该院的各科室收费问题进行自检自查自纠,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不执行医疗政策的有明文奖惩考核制度规定。使用的计费电脑系统是谷仓“红河州城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收费标准、项目是医保中心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及各时期调整后的收费政策事先设置好的。 

  (一)个旧市医保中心下发基层卫生院使用“红河州医保审核结果公示及申诉系统”反馈信息,医保中心通过该系统查询统计数据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收费监督,对违反医保政策的不合规收费给予书面通知,我局执法人员与该院工作人员一起查询了该系统,同时查阅了该院部分科室医嘱、公示牌、部分病人《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等相关档案,经核实存在以下违规收费:1、住院诊查费最高限价6元/次,实际收取10元/次,涉及多收247人,违规金额988元;2、常规心电图检查最高限价10元/次,实际收取20元/次,涉及多收2人,违规金额20元;3、肺炎支原体血清学化验(凝聚法)最高限价20元/次,实际收取40元/次,涉及多收1人,违规金额20元;4、尿常规检查最高限价3元/次,实际收取10元/次,涉及多收2人,违规金额14元;5、中频脉冲电治疗最高限价7.5元每部位/次,实际收取每部位10元/次,涉及多收4人,8次,违规金额20元;6、冲洗结膜囊最高限价2.2元/次,实际收取3元/次,涉及多收1人,违规金额0.8元。以上6项行为涉及257人,违规金额为1062.8元,其行为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知晓云价收费[2014]114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规定,经核实存在以下违规收费:1、当事人对门诊输液患者中部分人员重复收取了皮试2.5元/次,违规金额6209.5元;2、自定标准收取了护理费3元/次,违规金额6243元;3、当事人对门诊输液患者多收材料费,经统计,从2018年1月1日至我局检查时,按文件规定应扣除输液时使用材料成本,0.6#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成本0.68元/支、20ML12#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成本0.55元/支,当事人实收材料费17492元,应收材料费16328.49元,多收材料费1163.51元。以上多收皮试、护理费、材料费涉及患者8540人,违规金额13616.01元。其行为属自定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规收费(一)、(二)相加总计14678.81元,对上述违规收费数据、项目、人数、金额是认可的。当事人于2020年7月1日开始主动进行公告退费工作,尽量查找患者进行退费,挽回不良影响,做好解释工作,已完成退费1528元,相关涉事科室已纠正了不合规收费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属自定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该院多收取患者费用的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三: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今当事人多收取患者违法所得14678.81元,已进行退费1528元,未退还违法所得为13150.81元的事实存在。 

  证据四: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及相关收费行为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自查报告》1份,证明其违规收费的事实存在。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从医保中心“红河州医保审核结果公示及申诉系统”反馈信息汇总的《扣款统计表》1份,证明6个收费项目存在违规收费,共计违规收费金额为1062.80元的事实存在。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违规收费及整改后收据,门诊输液病人多收材料费统计表,证明其存在违规收费,已对收费行为进行了整改的事实存在。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退费公告》1份、相片3张、退款名单,证明当事人已进行退费1528元,超过退费时限尚有患者没到该院履行退费手续,未退还违法所得为13150.81元的事实存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处告字[2020]1-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长期从事医疗服务的全民所有制医院,面向的是广大患者,对每一个患者均发生收费行为,应该对国家各级部门下发的收费政策作及时的、经常性的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了各类收费的说明及相关规定,在“项目内涵”、收费“说明”、“最高限价”标准等规定均对收费项目的收费范围、标准、除外内容进行了明文规定。其次云价收费[2014]114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门诊简单诊疗、门诊复杂诊疗的收费标准,对肌肉注射和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等包含在诊疗费中已作了明文规定。当事人却在对收费政策的执行中出现对政策理解错误、执行错误的问题,发生自定标准收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收费行为,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4678.81元,已主动进行公告退费1528元,超过退费时限尚有患者没到该院履行退费手续,未退还违法所得为13150.81元。鉴于当事人已尽量查找患者进行公告退费,挽回不良影响,做好解释工作,已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了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和第十二条第(一)项:“ 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一)《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从轻处罚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未退还违法所得13150.81元; 

  2、从轻给予违法所得1倍罚款:即14678.81×1=14678.81元; 

  以上两项合计:27829.6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8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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