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市场监管
  • 索引号
    20240913-212716-032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1号)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0〕21号 

                                                                 

  当事人:个旧市乍甸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贺*良 

  身份证号:532501******** 

  联系电话:180****9784 

  住所:个旧市鸡街镇下乍甸村    

  有效期限:自2017年06月26日至2022年06月2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01432122407L                                                                

   我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精神,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对个旧市鸡街镇乍甸卫生院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查看了该院部分科室医嘱、公示牌、部分病人《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电脑系统等相关档案。发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检查之日,该院多收取部分患者的费用,存在床位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收取次数大于住院天数、对门诊肌肉注射及输液患者加收材料费等多项多收费情况。为查清事实真相,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院从1951年就成立至今,历史悠久,对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114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现行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政策是了解的,执行的是三类收费价格。使用的计费电脑系统是谷仓“红河州城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收费标准、项目是事先设置好的,根据升级后的标准调整收费标准和项目。       

  按《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规定,该院存在以下违规收费情况: 

  一、住院患者收费: 

  1、感绿片10×12吋最高限价30元/次,实际收取80元/次,涉及人数1人,违规金额50元;14×17吋最高限价42元/次,实际收取80元/次,涉及人数2人,违规金额76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2、专用X线机复杂模拟定位修改最高限价64元/次,实际收取80元/次,涉及人数38人,多收67次,违规金额1072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3、I级(优质)护理最高限价30元/天,实际收取58.5元/天,涉及人数5人,多收40天的费用,违规金额1140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4、血清尿酸测定最高限价8元/次,实际收取12元/次,涉及人数18人,违规金额72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5、II级(优质)护理收费最高限价20元/天,实际收取31.5元/天,涉及人数5人,多收12天,违规金额138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6、X线摄影(床旁)最高限价30元/次,实际收取40元/次,涉及人数1人,违规金额10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7、拔甲治疗最高限价为18元/次,实际收取25元/次,涉及人数11人,违规金额77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8、住院才能收取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出现门诊收取3元/次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涉及人数为409人,违规金额1227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9、冲洗结膜囊最高限价为2.2元/次,实际收取3元/次,涉及人数4人,多收8次,违规金额6.4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10、红外线治疗最高限价为7.5元/次,实际收取10元/次,涉及人数114人,多收308次,违规金额770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11、静脉采血器采血器最高限价为2元/次,实际收取4元/次,涉及人数146人,多收151次,违规金额302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12、局部浸润麻醉最高限价9元/次,实际收取10元/次,涉及人数27人,违规金额27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13、中频脉冲电治疗最高限价为7.5元/次,实际收取10元/次,涉及人数15人,多收185次,违规金额462.5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14、雾化吸入最高限价5元/次,出现按10元/次收费,涉及人数1人,违规金额为5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15、小换药最高限价为5元/次,涉及2人,1人实际收取10元,涉及6次,违规金额30元;1人实际收取7元/次,涉及1次,违规金额2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16、II级常规护理20元/天,收取次数大于住院天数,涉及人数37人,多收132天,违规金额2640元;出现超最高限价,实际收取25元/天,涉及人数为15人,多收40天,违规金额200元;收取次数大于住院天数同时又超最高限价,涉及人数1人,违规金额75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17、三、四床间三档床位费11元/天,收取次数大于住院天数,涉及人数为38人,多收139天,违规金额1529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18、住院诊查费6元/天,收取次数大于住院天数,涉及人数为38人,多收139天,违规金额834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19、I级常规护理30元/天,收费次数大于住院天数,涉及人数2人,违规金额150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19项收费均与《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不相符,没严格按其通知的附件2《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相关“项目内涵”、收费“说明”、“最高限价”标准等规定执行,涉及患者人数为930人,违规收费金额10894.90元,属自定标准、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收费行为。 

  二、门诊患者收费: 

  当事人知晓云价收费[2014]114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文件第二条第1项规定了“门诊简单诊疗(含门诊挂号费、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调整为每人7元”、第二条第3项规定了“门诊复杂诊疗(含门诊挂号费、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仍维持每人9元”、在其附件《云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公示牌》“备注”部分规定了“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过滤器、静脉留置针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另行收费”。该文件对门诊简单、复杂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对肌肉注射和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等包含在诊疗费中已作了明文规定,其次该文件规定了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是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收费的。但当事人对门诊患者,存在肌肉静脉注射患者在收取7元诊疗费基础上加收1元材料费的情况;对静脉输液患者在收取9元诊疗费基础上每人第一组输液加收2元材料费,以后每增加一组输液再按组数加收相应1元/组的材料费,进行了皮试的患者加收1元的材料费。主要原因是没有理解透政策的内涵,加之政策较多,理解上有所混淆导致的。因涉及消费者众多,无法分开肌肉注射、皮试、输液费用三个费用各多收情况,但多收材料费中均包含每组输液各一支一次性注射器和一支输液器费用。经统计,从2018年1月1日至我局检查时,多收材料费按文件规定应扣除每组输液各一次性注射器成本0.84元/支和一支输液器0.64元/支,共实收肌肉注射、皮试、输液材料费用53852.3元,应收费用41904.96元,实际多收11947.34元,涉及患者12109人。当事人的行为属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  

  以上两大项20小项相加当事人违规收费共22842.24元,涉及患者13039人。该院已采取措施,相关涉事科室已纠正了不合规收费行为,全院上下进行了开会整顿,再次学习相关价格政策,由相关涉及分管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再次对医疗价格进行全面清查。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多收费用的公告退费工作,经过1个月的退费,已退费2398元,未退金额为20444.2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该院多收取患者费用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该院多收取患者当事人多收取患者违法所得22842.24元,已进行退费2398元,未退还违法所得为20444.24元的事实存在。 

  证据四:照片6张,证明正常经营及相关收费行为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个旧市乍甸卫生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自查报告》6页、《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自检自查情况汇总表》3页、医保系统查询出的违规收费统计表14页,证明其自定标准的违规收费的事实存在。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江西赣韩实业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2份、《门诊处方打印单》25份、《云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25份《2018年肌肉注射1-12月份汇总表》30页、《2018年肌肉注射1-9月份汇总表》14页、《2018年1月输液治疗1-12月份汇总表》162页、《2018年1月输液治疗1-9月份汇总表》150页,证明从2018年1月1日至我局检查时,多收材料费按文件规定应扣除每组输液各一次性注射器成本0.84元/支和一支输液器成本0.64元/支,多收11947.34元,涉及患者12109人,已对部分患者进行了退费的事实存在。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合规收费收据25张,证明其对收费行为进行了整改的事实存在。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退费公告1份、退费图片15张、《乍甸卫生院退费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院违规收费22842.24元,历时1个月,已退费2398元,未退金额为20444.24元的事实存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听告字[2020]1-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长期从事医疗服务的全民所有制医院,面向的是广大患者,对每一个患者均发生收费行为,应该对国家各级部门下发的收费政策作及时的、经常性的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了各类收费的说明及相关规定,在“项目内涵”、收费“说明”、“最高限价”标准等规定均对收费项目的收费范围、标准、除外内容进行了明文规定。其次云价收费[2014]114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门诊简单诊疗、门诊复杂诊疗的收费标准,对肌肉注射和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等包含在诊疗费中已作了明文规定。当事人却在对收费政策的执行中出现对政策理解错误、执行错误的问题,发生自定标准收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收费行为,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的规定。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当事人多收取患者违法所得22842.24元,已进行退费2398元,未退还违法所得为20444.24元。鉴于当事人已尽量查找患者进行公告退费,挽回不良影响,做好解释工作,已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了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和第十二条第(一)项:“ 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一)《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从轻处罚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未退还违法所得20444.24元; 

  2、从轻给予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即22842.24元×2=45684.4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6128.7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8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