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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
  • 索引号
    gjsscjgj/2024-00004
  • 发布机构
    个旧市市场监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0号)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0〕10号 

                                           

  当事人:个旧市倘甸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014321223196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号码:532501********                 

  联系电话:180****9815               

  联系地址:个旧市鸡街镇倘甸片区倘甸街                                                                          

  我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精神,执法人员于于2019年10月31日依法对位于个旧市鸡街镇倘甸村委会倘甸街的个旧市倘甸卫生院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该院涉嫌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案发之日违规收费。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19年10月31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院从1956年成立至今,历史悠久,对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114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现行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政策是了解的,执行的是三类收费价格。使用的计费电脑系统是谷仓“红河州城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收费标准、项目是事先设置好的,根据升级后的标准调整收费标准和项目。       

  经查,按《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规定,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收费情况: 

  一、住院患者收费: 

  1、该院进行的化验项目血清直接胆红素测定是湿化学法测定,但因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到位,计成了干化学法,血清总胆红素测定(干化学法)收费标准为10元/项,血清总胆红素测定(化学法、酶促法等)收费标准为5元/项,该院多收5元/项,涉及24人,共多收金额为120元。 

  2、住院床位,收费标准为11元/天,由于计算错误,多收病人出院当天床位费,有多收11、12元两种情况,共涉及43人,共多收金额为504元。                   

  3、诊查费收费标准6元/天,由于计算错误,多收病人1天诊查费,共涉及43人,每人多收6元,共多收金额258元。 

  4、Ⅱ级护理费收费标准20元/天,Ⅲ级护理费收费标准10元/天,由于计算错误,多收病人1天护理费,共涉及Ⅱ级护理费41人,计820元,Ⅲ级护理费5人,计50元。共多收金额为870元。 

  以上4项收费均与《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不相符,没严格按其通知的附件2《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相关“项目内涵”、收费“说明”、“最高限价”标准等规定执行,涉及患者人数为156人,违规收费金额1752元,属自定标准的违规收费行为。 

  二、门诊患者收费: 

  当事人知晓云价收费[2014]114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文件第二条第1项规定了“门诊简单诊疗(含门诊挂号费、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调整为每人7元”、第二条第3项规定了“门诊复杂诊疗(含门诊挂号费、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仍维持每人9元”、在其附件《云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公示牌》“备注”部分规定了“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过滤器、静脉留置针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另行收费”。该文件对门诊简单、复杂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对肌肉注射和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等包含在诊疗费中已作了明文规定,其次该文件规定了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是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收费的。但该院对门诊患者,存在肌肉静脉注射患者在收取7元诊疗费基础上加收一元材料费的情况;对静脉输液患者在收取9元诊疗费基础上每人第一组输液加收2元材料费,以后每增加一组输液再按组数加收相应1元/组的材料费,进行了皮试的患者加收1元的材料费。主要原因是因为没有理解透政策的内涵,加之政策较多,理解上有所混淆导致的。因涉及消费者众多,无法分开肌肉注射、皮试、输液费用三个费用各多收情况,但多收材料费中均包含每组输液各一支一次性注射器和一支输液器费用。经统计,从2018年1月1日至我局检查时,当事人多收材料费按文件规定应扣除每组输液各一次性注射器成本0.90元/支和一支输液器0.78元/支,共实收肌肉注射、皮试、输液材料费用43232元,按规定扣除一次性注射器及输液器费用37668.36元,实际多收5563.64元,涉及患者10337人。当事人的行为属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   

  综上两项违规收费共涉及人数共10493人,金额共7315.64元。当事人主动进行了退费工作,经过1个月的退费,共退费5733人次,计3140.16元,未退金额为4175.4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该院多收取患者费用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该院多收取患者违法所得7315.64元,已进行退费3140.16元,未退还违法所得为4175.48元的事实存在。 

  证据四:照片5张,证明正常经营及相关收费行为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红河州区域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截图1份、《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29份、《汇总表》12份,证明其涉及患者人数156人,违规收费金额1752元,当事人自定标准的违规收费的事实存在。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云南天信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1份、《门诊处方打印单》1份、《门诊处方笺》14份、《云南省医疗门诊收费收据》14份复印件,《倘甸卫生院2018年1月至2019年门诊输液名单及材料费收取情况》统计表259页,证明从2018年1月1日至我局检查时,多收材料费按文件规定应扣除每组输液各一次性注射器成本0.90元/支和一支输液器成本0.78元/支,共收肌肉注射、皮试、输液材料费用43232元,按规定扣除一次性注射器及输液器成本应收37668.36元,多收5563.64元,涉及患者10337人的事实存在。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合规收费收据14张,证明其对收费行为进行了整改的事实存在。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退费公告1份、退费图片4张、《倘甸卫生院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门诊输液病人多收材料费退费情况》统计表164张、《倘甸卫生院未退完款情况说明》1份,证明涉及违规收费人数共10493人,违规收费金额共7315.64元,已退费5733人次,计3140.16元,未退金额为4175.48元的事实存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处告[2020]1-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长期从事医疗服务的全民所有制医院,面向的是广大患者,对每一个患者均发生收费行为,应该对国家各级部门下发的收费政策作及时的、经常性的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了各类收费的说明及相关规定,在“项目内涵”、收费“说明”、“最高限价”标准等规定均对收费项目的收费范围、标准、除外内容进行了明文规定。其次云价收费[2014]114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门诊简单诊疗、门诊复杂诊疗的收费标准,对肌肉注射和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等包含在诊疗费中已作了明文规定。当事人却在对收费政策的执行中出现对政策理解错误、执行错误的问题,发生自定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的收费行为,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违规收费,尽量查找患者进行退费,挽回不良影响,做好解释工作,已经进行公告退费,当事人违法所得7315.64元,已退费3140.16元,超过退费时限尚有患者没到该院履行退费手续,未退违法所得为4175.48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未退还违法所得4175.48元; 

  2、从轻给予违法所得7315.64元×2倍=14631.28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18806.7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 年3月 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