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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
  • 索引号
    gjsscjgj/2024-00001
  • 发布机构
    个旧市市场监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9号)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0〕9号 

                                           

  当事人:个旧市贾沙乡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01432122503X 

  法定代表人:黄*庆 

  身份证号码:5202021********                          

  联系电话:189****0726 

  联系地址: 个旧市贾沙乡卫生院                                                                    

  我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精神,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8日对位于个旧市贾沙乡贾沙街的个旧市贾沙乡卫生院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该院涉嫌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案发之日有违规收费行为。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19年11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院从1952年就成立至今,历史悠久,对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等现行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政策是了解的,执行的是三类收费价格。该院只有一个综合科,没有单独分科,由院财务及收费室对医疗服务收费进行监督。使用的计费电脑系统是谷仓“红河州城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收费 标准、项目是事先设置好的。电脑上设置的收费标准是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及随后年份的调整标准和项目进行收费。2019年11月8日执法人员经查阅该院部分科室医嘱、公示牌、部分病人《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电脑系统筹相关档案。经核实,均因工作疏忽大意,导致出现违反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情况:1、血细胞分析规定是按项收费,1元/项、医嘱只开了1项,均收取19元,共计多收费483人次,共多收8764元。其中:多收18元393人次计多收7074元;多收14元20人次计多收280元;多收11元44人次计多收484元;多收15元1人次计多收15元;多收17元2人次计多收34元;多收7元1人次计多收7元;多收9元2人次计多收18元;多收36元18人次计多收648元;多收54元1人次计多收54元;多收150元1人次计多收150元。2、当事人医院事实上未开展电脑监测血糖项目,实际开展的是微量血糖监测项目,其收费标准为每次8元,该院错误将项目名称开错,按电脑监测血糖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多收费人数共计348人次,共多收874.5元。其中:多收费4.5元1人次计多收4.5元;多收费2.5元346人次计多收865元;多收费5元1人次计多收5元。3、因收费室出院结算时未修改出院时间,多算了病人1天的住院诊查费,共计多收费28人次,多收318元。其中:多收费6元12人次计72元;多收费12元9人次计108元;多收费18元5人次计90元;多收费24元2人次计48元。4、尿常规收费标准为3元,当事人实际收费11元,每人多收8元,共计56人次,共多收448元。5、太乙神针收费标准25元,该院收费30元,每次多收5元,共计多收7人次,共多收35元。6、静脉注射收费标准每次1元,共多收1人次1元费用。7、床位费收费标准为12元,共多收27人次,共计多收624元。其中:多收费12元8人次计96元;多收费10元2人次计20元;多收费20元2人次计40元;多收费24元8人次计192元;多收费36元5人次计180元;多收费48元2人次计96元。8、II级护理费收费标准20元,共计多收费28人次共1120元。其中:多收费20元10次计200元;多收费40元10次计400元;收费60元6次计360元、收费80元2次计160元。以上1-8项共计违规多收金额为 12184.5元,涉及978人次。其收费行为与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的“项目内涵”、收费“说明”、“最高限价”标准不相符,当事人的行为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该院已采取措施,相关涉事科室已纠正了不合规收费行为,全院上下进行了开会整顿,再次学习相关价格政策,由相关涉及分管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再次对医疗价格进行全面清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该院多收取患者费用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该院多收取患者12184.5元,已经主动进行公告退费,已完成退费48人共计1150元,未退还违法所得11034.5元的事实存在。 

  证据四:照片7张,证明正常经营及相关收费行为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自检自查情况汇总表》1份、《个旧市贾沙乡卫生院不合理费用表》51张、多收费《个旧市贾沙乡卫生院住院病人费用清单》16页,证明其违规收费12184.5元的事实存在。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收费收据12张,证明其对收费行为进行了整改的事实存在。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收条3页、公告1份、相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12184.5元,已经主动进行公告退费,已完成退费48人共计1150元,未退还违法所得11034.5元的事实存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处告[2020]1-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长期从事医疗服务的全民所有制医院,面向的是乡镇基层广大患者,对每一个患者均发生收费行为,应该对国家各级部门下发的收费政策作及时的、经常性的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了各类收费的说明及相关规定,在“项目内涵”、收费“说明”、“最高限价”标准等规定均对收费项目的收费范围、标准、除外内容进行了明文规定。当事人却在对收费政策的执行中出现对政策理解错误、执行错误的问题,发生自定标准的多收费行为,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违规收费,尽量查找患者进行退费,挽回不良影响,做好解释工作,当事人违法所得12184.5元,已经主动进行公告退费,已完成退费48人共计1150元,未退还违法所得11034.5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未退还违法所得11034.5元; 

  2、从轻给予违法所得2倍罚款:即12184.5×2=24369元; 

  以上两项合计35403.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3月1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